孫某系蘇州某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輕氣盛的他希望自己的事業能干出成績來,但是事與愿違,不熟悉市場經濟的他自公司2009年成立以來,一直處于虧損的狀態,背負著一身債。一次偶然的機會孫某從殷某口中得知辦公耗材生意比較好賺錢,但是殷某苦于沒有公司,不好做這樣的生意。孫某一聽,遂即表示自己有公司可以和殷某合作。事實上,孫某根本沒有本錢和客戶源來做在這樣的生意。

 

20105月,孫某找到殷某稱自己有某區域電信公司采購電腦耗材的訂單,孫某表示可以提供公司給殷某,由殷某出錢做這一單生意,利潤算殷某的。當即孫某還拿了一份偽造的電信公司的采購合同給殷某看,殷某就相信了。于是由殷某出錢采購電腦耗材,交給孫某負責送貨,孫某將殷某所進的貨低價賣給下家。雙方約定一個月的付款期,孫某每次到付款期就會付一小部分貨款給殷某,然后再拿一份采購單給殷某,由殷某再次墊錢進貨。就這樣循環操作,自20105月至20113月,殷某總共進了300萬元的貨,孫某給了殷某一部分貨款,至案發還欠殷某大約90萬元左右。因為殷某沒有公司,所以一些下家就將貨款打到孫某公司的賬戶上,這些錢款孫某也沒有給殷某,大約有19萬。期間孫某還謊稱需要打點電信局領導從殷某處騙得15萬元。孫某共從殷某處騙得124余萬元,這些錢一部分被孫某用于揮霍,一部分用于還債。

 

與此同時,孫某于20112月,以虛構事實,簽訂采購合同書要求昆山某公司為其貿易公司供貨,先后騙取該公司人民幣85萬元。至案發,孫某共計騙得209萬余元。20128月,滄浪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孫某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以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以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