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明確房屋歸屬 離婚后有義務配合辦理手續
作者:劉金霞 發布時間:2012-08-10 瀏覽次數:491
在眾多的離婚案件中,房產始終是焦點之一。如果女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表示對屬于共同財產的房屋放棄權利,那么是否就可以從此與原配偶徹底脫離關系,遠走高飛了呢?其實不然,因為在辦理房屋過戶時,必須有女方協助方可辦理,而且,女方亦有義務協助辦理。近日,常州鐘樓法院審結一起此類型案件。
原告洪某、金某系夫妻,小洪系他們的獨生子,2004年6月小洪與小林結為夫妻??墒呛镁安婚L,小夫妻婚后吵鬧不斷,矛盾頻發,于是在2005年5月,即婚后不到一年兩個人就辦理了離婚手續。因兩人尚未生育子女,所以也沒多少牽掛,只有一套房子是小林和父母在2002年底與開發商簽訂了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2005年4月,小洪與父母又一起支付了剩余房款及房屋契稅。離婚時,小林表示自己放棄對房子的財產權利,并且以為從此和小林可以劃清界限,不相往來了??刹辉氲?,當小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房管部門告知需小林配合,可是此時小洪怎么都聯系不上小林了,無奈,小洪與父母無奈之下將小林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房屋所有權并要求小林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房屋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訟爭房屋房款支付時間處于洪某與金某、小洪與小林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訟爭房屋應為四人的家庭共同財產。離婚時,小林與小洪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房屋歸小洪所有,小洪已作出放棄訟爭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綜上,訟爭房屋應認定為三原告的家庭共同財產。被告小林雖明確表示訟爭房屋歸小洪所有,但被告小林仍有義務協助三原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訟爭房屋歸三原告所有,被告小林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三原告辦理該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