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從今年41日起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提高了對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罰款數額,由原來的單位3萬元以下加重為30萬元以下,無錫南長法院首次運用新規定,近日對一起已達成協議有還款能力但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單位進行了重罰,使受罰單位產生了震懾。

200510月,某工程公司與某購物分公司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工程公司負責購物公司的水電工程施工,雙方對工程造價、質量等作了約定。20067月,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明確上述水電工程的結算價款為280多萬元,后購物分公司支付了部分價款。200712月,工程公司向無錫南長法院起訴,要求購物總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償付43萬多的余款。20081月,在南長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協議,兩購物公司于1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工程公司39萬多元。至20083月,兩購物公司均未償付欠款,工程公司于是向南長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無錫南長法院執行局在調查后發現,購物公司賬上有百萬的存款,但卻不履行雙方約定的付款協議,經過法院的工作,購物公司也認識到了他們的行為,且由于本案案件發生在200841以前,立案也是在200841以前,針對以上情況,結合新修訂的《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最終南長法院決定對兩購物公司處以人民幣6萬元的罰款。

法律鏈接:《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