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日,宿豫法院大興法庭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應原告李琳的請求,針對被告陳虎的家庭暴力行為,發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

 

李琳和陳虎夫妻倆平時感情還不錯,只是陳虎性格較為急躁,情緒沖動下便對李琳實施毆打,陳虎也因此先后兩次被公安機關處理。李琳認為陳虎的家庭暴力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婚姻關系已經難以維持,遂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離婚。該院受理該案后,通過對雙方的耐心勸解,雙方和好,原告表示放棄離婚的打算,并愿意給被告一個改過的機會。被告陳虎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當庭表示改掉暴躁的脾氣,保證再也不毆打李琳。

 

為了使被告能夠真正記住教訓,預防和杜絕家庭暴力的發生,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應原告李琳的申請,該院遂依法裁定被告不得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如被告陳虎對原告李琳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原告可持裁定書請求公安機關予以人身安全保護或隨時向法院起訴離婚。裁定效力存續于原、被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兩年,若兩年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而被告仍然實行家庭暴力,原告可另行申請法院發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或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