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發布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工作報告
作者:史瑋 發布時間:2012-08-10 瀏覽次數:594
近日,蘇州中院發布2012上半年度蘇州地區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工作報告,具體介紹了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提煉案件的主要特點,分析總結審理此類案件的主要經驗和做法。蘇州法院面對紛繁復雜的家庭矛盾、歷史遺留問題以及拆遷涉及的大額經濟利益糾紛,積極采取各項措施,確保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工作總體呈現平穩運行態勢。今年上半年,蘇州地區共審結婚姻家庭類案件3523件,調撤率超過50%。
[案例1]
江某和董某都是蘇州本地85后青年,2009年,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在戀愛了半年之后,雙方登記結婚。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仍缺乏溝通交流。新婚2個月后,由于夫妻生活不和諧,雙方隔閡日益加深,董某便搬回娘家居住。之后董某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起訴來法院,要求與江某離婚。最終法院在調解無果且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判決兩人解除婚姻關系。
[解讀]
離婚糾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的絕大多數,且訴訟主體呈現年輕化趨勢。婚姻家庭類案件中,離婚糾紛案件占據絕大多數,約占85%左右。離婚糾紛案件還衍生出了離婚后財產糾紛、撫養費糾紛等案件。隨著“80 后”進入結婚高峰期,離婚糾紛案件主體曾現出年輕化的趨勢,這與年輕一代的家庭婚戀觀有很大的關系。現在年輕人的婚戀觀越來越開放,與異性接觸的機會多,戀愛更自由,雙方婚姻的婚前基礎差,了解不夠全面,感情基礎薄弱,加之年輕人又以個人為中心,家庭責任感不強,沖動結婚、沖動離婚的現象也越來越多。
[案例2]
同為80后的小張夫婦,結婚之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由于生活習慣、家務分擔等因素逐步造成兩人關系冷淡,女方無故懷疑小張有外遇。之后雙方產生矛盾,雙方及其親屬間不斷發生糾紛。2009年5月女方提出離婚,并自行搬回娘家居住。小張起初不想離婚,可8月的一天晚上,女方親戚上門吵鬧并將小王打傷。小張認為現在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也不愿意與女方再生活在一起,便訴請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準許二人離婚。
[解讀]
女方提起訴訟的比例高于男方,父母不當介入也是離婚產生的重要原因。離婚糾紛訴訟中,女方提起訴訟的比例要高于男方。女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雙方性格不合、男方家庭暴力、不務正業、婚外情等,其中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尤為多見。在離婚糾紛中,父母不當介入也是一個重要原因。“80 后”的年輕一代通常都是獨生子女,對家庭的依賴性較強,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意識也往往更強烈,而且立場堅決。目前審理的案件中有許多夫妻之間的矛盾本身尚未達到破裂的地步,但是由于父母的不當介入,反而激化了矛盾,導致兩個家庭的對立,最終致使原本尚能挽救的婚姻走入死胡同。
[案例3]
小麗和小馬1998年經人介紹認識,2000年領取結婚證,由于小馬是蘇北農村,家庭經濟條件比較差,所以當時小馬是入贅小麗家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兩人的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可沒過多久,因小馬與小麗家人關系不和,兩人多次從女方娘家搬出另行居住。2005年,小麗發現小馬與其他異性關系曖昧從而產生夫妻矛盾。2007年因為生活瑣事小馬與小麗及其家人發生爭吵,進而加深了夫妻矛盾。小麗曾于2007年8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不準離婚。2008年6月,小麗第二次訴訟至法院,后認為再給小馬一次機會,撤回了起訴。2009年7月,小麗第三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雙方不準離婚。此后,兩人夫妻關系未有改善。2010年6月,小麗第四次起訴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最終認為兩人之間系合法婚姻,應受法律的保護。雙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感情一度較好,后因馬某與其他異性關系曖昧及生活瑣事而產生夫妻矛盾。小麗曾三次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兩次判決不準離婚及小麗撤回起訴后,夫妻仍分居兩處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無和好表現,夫妻關系無改善,故認定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對小麗的離婚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解讀]
外出人員和外來人員離婚案件增多。蘇州作為一個經濟較為發達的開放性城市,外出經商和外來務工人員比較多,這類人群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多。這類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第一,夫妻一方外出經商或來蘇務工,這類人群長期在外,對家庭和子女照顧較少,導致另一方的不滿,雙方感情出現問題,或者是長期在外的一方無法忍受寂寞,又或者是接觸到外面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維方式、價值取向、生活習慣和社會身份較之過去發生了較大的改變,與他人重新組成家庭,主動要求離婚;第二,夫妻雙方均為外來人員,他們往往為生計奔波,夫妻之間平時缺乏交流溝通,而在發生矛盾后又沒有家人可以訴說、開導,導致矛盾越積越深,直至離婚;第三,外來男性入贅至本地,在這樣的家庭中,有的是因為男尊女卑的封建觀念作祟,時常感到自卑,鄙視、厭棄自己這個“倒插門”的角色,或者有的是因為上門女婿與岳父母相處不好,關系不融洽,導致家庭越來越不和諧,又或者是上門女婿在家庭中缺少應有的經濟地位,沒有經濟支配權,而導致矛盾迭現。
[案例4]
上世紀80年代結婚的石某和倪某夫婦,原本是一個幸福的家庭。夫妻倆通過多年的艱苦創業,在事業上頗有成就。隨著物質生活的日益富裕,夫妻倆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兩人缺少溝通,夫妻間經常發生矛盾。自從石某有了外遇,從2008年外出租房一直未歸,雙方開始分居,于是倪某訴諸法院要求離婚并圍繞兩人名下的多處房產、汽車、所購買的人壽保險以及所經營公司的股權和共同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分配。根據原告的訴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對此進行依法判決。
[解讀]
婚姻家庭糾紛涉及的財產利益越來越多元化,增加了案件處理難度。婚姻家庭糾紛涉及的財產種類越來越多,既有經租公租、農村宅基地、城市私房等歷史遺留問題,也有公司股權、合伙出資、房產、汽車、保險等傳統財產形式,還有知識產權、網絡無形財產等新型財產形式。財產類型多樣化也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
[案例5]
葛某夫妻是蘇州農村的一對村民夫婦,1993年結婚并育有一女,并一直和獨居的老母親生活在一起。2009年葛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老婆離婚,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婚生女兒由女方撫養教育,并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之后,圍繞葛某的老房子拆遷補償問題,葛某的前妻和女兒以對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葛某支付動遷款近10萬元。最終經過法院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判令母女二人依法享有房屋使用權,支持了母女兩人的訴求。
[解讀]
城鎮化、新農村建設涉及的巨額拆遷利益是產生婚姻家庭糾紛的一個重要誘因。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新農村建設等占地拆遷項目的實施,大批的城市老舊房屋和農村房屋被拆遷,形成了巨額的拆遷利益。而由于歷史遺留問題、產權觀念薄弱等原因,家庭成員往往就房屋產權沒有明確約定,一遇到拆遷,家庭內部成員之間就會圍繞拆遷產生的巨額利益展開激烈爭奪,形成訴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