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刑附民案件調解率實現百分之百
作者:苗成斌 發布時間:2008-04-09 瀏覽次數:881
本網淮安訊:近年來,金湖法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本著和諧、穩定的原則,堅持把調解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全過程,近三年來該院審理的80余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結案率達100%,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
一是軟化雙方對立情緒,為案件的處理打好基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大都是交通肇事、故意傷害等類型的案件,被告人的行為給被害人或者親屬造成極大地精神痛苦。因此,雙方的矛盾往往處于十分激烈的狀態,案件的處理比一般民事糾紛案件的難度要大的多。要處理好此類案件,必須把化解雙方對立情緒、鈍化矛盾作為工作的切入點。首先熟悉案情,尋找調解工作的突破口。其次,分別找雙方當事人交談,耐心聽取他們的陳述和要求,解答他們提出的問題,對被害人在案件中存在過錯的,實事求是地指出,為案件的調處打好基礎。同時做好被告人的工作,要求被告人換位思考,以積極的態度賠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以彌補給原告人造成的傷害。
二是齊心協力,全力以赴地做好調解工作。根據與雙方當事人初談情況,擬定出調解方案,堅持庭外調解與庭審調解相結合,背對背調解與面對面調解相結合。由案件承辦人先行組織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再由庭長組織全庭人員,認真分析雙方爭議的焦點,各抒己見,集思廣益,進一步完善調解的思路和方案,采取置換調解,指派有經驗的同志,包括庭長共同參與調解。絕大多數案件經過兩次調解,都能順利結案。
三是調動一切有利因素,借助外力作用做好調解工作。對于極少數雙方矛盾比較尖銳的案件,該院想方設法利用外部因素幫助做好當事人的工作。首先是發揮當事人親友的作用,主動與當事人親友特別是在當事人家中有威望的親友聯系,通報案件的審理情況,取得他們的理解與支持,請其協助法院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對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盡最大努力說服其親友幫助被告人賠償。其次是充分發揮基層民調組織的作用,主動與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聯系,請求他們協助做好轄區當事人的工作。此外還注重發揮訴訟代理人的作用,對于有律師或者其他人員參加訴訟的案件,能夠及時與代理人溝通,取得代理人的配合和支持。由于當事人的親屬、基層組織人員和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系親近或者熟悉、特殊,有他們協助調解,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