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啟東市一女子在貨倉內搬運貨物時,不慎摔倒而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因與公司在費用的承擔上發生糾紛,遂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醫療、護理、鑒定等費用合計42930.84元。

 

近日,啟東法院對這起提供勞務者損害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啟東一玻纖公司賠償原告顧女士70%的損失,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

 

現年52歲的顧女士,在啟東一玻纖公司從事將貨倉里玻璃棉拖出來過磅稱重的工作。2010718日,顧女士去貨倉拖玻璃棉時,站在兩層疊起來的棉花包上搬運高處的棉花包。同事提醒其當心高處的棉花包滾下來。顧女士誤以為是上面的棉花包要滾下來,慌忙跳下,導致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行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治療,相關費用已由公司支付。2011106日,顧女士再次入院,行內固定取出術,住院7天,花去醫療費用5407.44元。

 

20111129日,經啟東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顧女士的傷情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顧女士目前未達到傷殘等級,其傷后的誤工時間以270天為宜,傷后護理時間以120天為宜,首次住院期間兩個人護理、其余時間一人護理為宜。顧女士為此花費鑒定費用1560元。

 

因公司只報銷了在醫院的主要醫療費,對其余損失,一直拖延不肯處理,顧女士無奈只好將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玻纖公司應訴辨稱,原告受傷自身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告要求的誤工費、護理費偏高,鑒定書上載明的適用標準與實際標準相差一倍有余,因此對該鑒定的誤工、護理期限要求重新鑒定。

 

經審理查明,被告玻纖公司有明確規定,對堆放于高處的棉花包用專用的竹竿挑起,使其自行滾落下來,再將其放到拖車上。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系為雇傭關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作為雇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原告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被告規定的工作操作規程,同時其受傷又是由于其自己從高處跳下的不當行為直接所致,故依法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法院酌情由被告賠償原告70%的損失,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

 

對于被告就護理費和誤工費提出的異議,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護理時間和誤工時間由司法鑒定結論予以支持,被告雖有異議并主張重新鑒定,但無相關充足的證據,法院不予采納。對于原告主張護理人員的費用,因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相關護理人員因為護理而造成的收入損失,故對護理人員的費用標準按農村居民收入標準計算,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護理費為7779.25元。

 

綜上,法院確認原告因工作受傷而造成的損失合計為32635.89元,由被告玻纖公司賠償2284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