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送達難同執行難一樣是困擾我國司法界的一大難題,特別是司法實踐中訴訟文書的郵寄送達,信件退回率達到30%以上。按照郵寄掛號信每封4.2元計算,每月退回信件僅基層法院即達到兩百余封,司法資源應當是遭到極大浪費,且易延長案件審限。針對送達環節中出現的問題,銅山法院采取五項措施有效緩解“送達難”。

一是加強送達組織管理。從加強立案入手,對新立案件,除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證件外,對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要求提供當事人或代收人的具體生活、生產場所。對有訴訟代理人的,要求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代理權限,為準確送達打下堅實基礎。進一步加強送達聯動機制建設,在立、審、執三個環節實行告知制度,避免重復勞動。

二是嚴格留置送達程序。規定留置送達必須符合被送達人拒收情形,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在被送達人居所沒有人時,不輕易留置文書,如確信當事人能夠接收而留置的,開庭時如果被送達人未能到庭,再通過電話聯系,不輕易缺席開庭、判決。

三是明確郵寄送達流程。凡需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由法官助手或承辦法官統一填寫,在信封上注明訴訟文書內容、承辦法官姓名,交辦公室統一郵寄。辦公室與當地郵政部門聯系,由郵政部門每天派專人負責信件投遞,并及時將回執交辦公室統一發放。

四是判決案件一律公開宣判。公開審理的案件,發送判決書時一律采取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宣判的形式,以提升法律的公判力。宣讀判決書前仍可以判決主文為前提,做雙方當事人調解工作,調解不成的,再進行宣判。宣讀判決書對提高審判人員法律文書寫作水平并及時發現法律文書的筆誤起到一定作用。

五是統一公告送達。對符合公告送達條件的案件,由承辦人首先填寫扣除審限申請表,說明需公告送達理由后,交由院長親自審批,院長經審查,認為確需公告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