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近日,新北法院快速執結一起涉農民工工資案件。

200410月到20061月,湖北籍民工周某為安徽籍包工頭于某提供勞務服務,服務結束,經雙方對帳,于某尚結欠周某工資款2500元。因于某拒不支付,周某于20072月向新北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周某主張,20076月,法院判決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周某25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407元。判決生效后,因于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周某于20078月申請新北法院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和財產所在地在安徽省來安縣,新北法院遂依照法律規定委托安徽省來安縣法院執行。安徽省來安縣法院受托執行后查明,被執行人于某住址不在來安縣,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0081月,來安縣法院將該案退回新北法院,案件執行陷入困境。

20083月,周某到新北法院,要求執行局何局長接待。何局長耐心聽取了周某的陳述,查看了相關卷宗,向周某仔細解釋了我國委托執行制度的規定,指出二家法院在執行此案中程序上并無不妥,同時向周某講明,一旦能提供被執行人于某下落或發現于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立即予以恢復執行,為其討回公道。2008317,周某再次來院反映稱已找到于某的下落,執行局當即指派專人展開調查。經調查,發現周某提供的線索屬實,執行局當即決定恢復執行。326,執行干警找到了在某工地工作的于某,法官本著和諧執行理念,并沒急于采取強制措施,而是對被執行人于某講法理、講人情,讓他設身處地想想一個農民工在外地打工的艱辛,1個小時過后,在法官耐心、真情的感召下,于某主動將欠款交給了法官,從而使該案順利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