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南長法院五項舉措推進行政糾紛訴前調解工作
作者:方華 發布時間:2008-04-02 瀏覽次數:926
本網無錫訊:在前不久召開的全市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中院褚紅軍院長提出“從有利于‘案結事了’,尋求行政爭議的徹底解決,構建和諧官民關系的角度出發,行政案件的協調和解機制勢在必行”的具體要求。南長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一直切實做好矛盾尖銳糾紛的調處工作,該院自2007年以來受理的涉及工齡計算、城管執法、行政處罰等6起糾紛,訴前均成功調解,無一件因處理不當引起纏訟或上訪、信訪。南長法院主要采取五項措施推進行政糾紛訴前調解工作:
一、行政庭、立案庭聯手狠抓息訴調解工作。積極構建訴前調解平臺,把立案關口作為預防矛盾易激化事件產生的前期手段,將調解工作前移。立案庭受理行政案件之前,與行政庭充分溝通,行政庭提前介入。訴前調解有助于法官將審判權進行適度擴張,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個別意見交換,充分發揮法官解決糾紛的主觀能動性,以利于鈍化矛盾,徹底地解決糾紛。
二、立案審查時充分行使釋明權。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嚴把行政案件立案關。對符合立案條件,沒有調解可行性的及時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和理由,并指明尋求救濟、解決的途徑和方法,避免當事人對法院產生“踢皮球”的誤會,引起當事人的上訪、信訪。
三、講求調解藝術,確保化解矛盾的實效性。積極探明與當事人訟爭相關的前因后果,找準問題癥結,善于用語言攻心,注重司法禮儀,態度公正,爭取贏得調解的有利時機。訴前調解的成功率一般高于庭審及庭后調解的成功率,因為庭審通過當事人舉證、質證,法院認證而展開,伴隨著庭審的推進,當事人之間的情緒激化,逐步喪失調解的基礎。
四、督促賠償款的落實,一步到位解決糾紛。在行政訴訟類型中,主張行政賠償占到很大的比重,獲得經濟賠償是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最終目的。行政庭法官力求不耗費訴訟成本地徹底解決糾紛,在訴前充分把握當事人的訴求心理,一邊化解糾紛,一邊抓緊賠償款的到位工作,盡可能通過法官的努力促使自覺履行。
五、前移行政服務平臺,從源頭上減少行政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的司法保障職能作用,行政庭積極建立和完善與轄區內市工商局、環保局、交通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勞動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行政機關的經常性溝通機制。通過授課培訓、旁聽庭審、座談交流等形式幫助行政機關總結敗訴原因,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促進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工作在思想上的統一,從源頭上減少因行政不當或行政違法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