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賈汪法院“五個主動”提高執行工作效果
作者:執行局 發布時間:2008-04-02 瀏覽次數:923
本網徐州訊:今年以來,徐州賈汪法院進一步加強執行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強干警的工作責任心,從“五個方面”培養執行人員的工作主動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1-2月份,執行案件標的到位率95.85%,位居全市第一,執結率36.61%,位居全市第四,執行投訴率為零。
一是主動展開談話。執行工作不是簡單的查封扣押,每一個執行行為,從執行程序的啟動,到可供執行財產的查找、識別、控制和處置,都需通過執行人員找相關人員通過詢問、談話等語言表達出來。案件到手后,執行人員主動約見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人,一方面表示重視和關心申請人的要求,一方面詳細地詢問申請人所掌握和了解包括被執行人的過去和現在,本人和家庭的全部情況,從而全面地掌握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查找和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時,執行人員也主動地傳喚或通知被執行人和其他相關人員談話,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喻之以法,從而達到幾個目的:摸清情況、化解矛盾、解決問題。通過耐心細致的主動談話,大部分的案件都能摸到財產線索,找到對路的執行方案,即使采取強制措施,被執行人也往往無對抗行為。
二是主動開展調查。通過談話能夠發現一定的財產線索,但仍要做深入的全面的調查工作。要主動出擊,積極開展“五項調查”,查銀行、查房產、查工商、查車管、查稅務。主動調查既表現在快速啟動調查程序,也表現在開展多次調查和多項調查,還表現在調查過程中要有方案,有辦法、有策略、有針對性,取得成效,堅決杜絕被動的無謂的和無效的調查。
三是主動采取執行措施。采取執行措施的主導權力在執行人員手里,所有的審批程序都是把關意義,而非限制意義。執行人員不能以需要審批為由,而被動出擊。一旦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要自覺地、積極地、合法地采取執行措施。主動與否往往表現在采取措施是否及時、正確、多樣、有效。
四是主動溝通和協調。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最大的區別就是溝通和協調。開展執行工作就是要經常地、多次地與不同的人員和部分溝通和協調。這種溝通和協調能否取得成效,往往取決于執行人員的主動性。執行人員為了弄清案情,要主動與審判庭的審判人員溝通;請金融、房管部門協助執行,要主動聯系;查戶籍要與公安聯系;請示和匯報案件,反映情況、請求支持,要主動向院領導、中院相關部門、區人大、黨委和政府匯報。所有這些都要求執行人員要主動,哪一方面被動等靠都是無助的。還有在執行涉府涉村案件時,既不能冒然采取強制措施,也不能等靠這些部門的負責人主動來協調。
五是主動解決信訪。信訪工作如果不主動抓,一定會是老的未解決新的又不斷發生。主動抓信訪表現在:一是主動排查,經常排、定期排,做到心中有數、防患于未然;二是主動約見信訪人,了解情況,講清道理,拿出意見;三是主動解決信訪問題。一天不解決問題,不及時解決問題,信訪只能越等越多;四是主動反饋情況。在開展信訪工作時,要及時地、經常地、主動地向信訪人反饋每一個環節、每一個過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