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嚴把“四關”確保刑事案件質量
作者:苗成斌 發布時間:2008-04-02 瀏覽次數:964
本網淮安訊:為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金湖法院在刑事審判中嚴格把好“四關”,確保刑事案件質量始終保持在全市法院前列。
一是嚴格把好案件受理審查關。刑訴法修改前,人民檢察院是將提起公訴的案件全部卷宗材料移交法院,法官在開庭前就對案件進行實體審查,確認案件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才能決定開庭審理。刑訴法修改后,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特別是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僅移送主要證據復印件,法院對案件在開庭前對案件由實體審查轉變為程序性審查,這對把好案件的入口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把好案件進口關,該院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案件先經立案庭登記交由刑庭庭長進行初步審查,再交承辦人進行詳細審查,審查的重點是:主要證據、證人名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主要證據與指控的事實是否有關聯性等,經過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立案庭立案,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則不予受理。
二是嚴格把好案件庭審關。要求案件承辦人或者合議庭參加人員開庭前要熟悉案情,掌握庭審的重點。庭審中要集中精力聽審,不得做與庭審無關的事。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對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要求公訴人詳細宣讀,并充分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對有疑問的事實和證據,通過發問查細查實。庭審筆錄要交合議庭人員審閱,并由承辦人和審判長簽名。
三是嚴格把好案件評議關。要求案件承辦人或者合議庭人員,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及其應負的刑事責任充分發表意見,杜絕承辦人匯報后,其他人附和同意的評議方式,并規定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發表的意見負責任。對合議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一致認為無罪的案件,則及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是嚴格把好文書簽發關。文書的簽發是案件審理的最后一關,為了能夠發現承辦人存在的不足和疏漏,要求承辦人在送簽文書時,必須附有審判長、審判員簽名的庭審筆錄、案件審理報告,以保證庭長、院長在充分熟悉案件事實的情況下簽發文書,確保文書真正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