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樹未置安全 致人死亡獲刑
作者:丁晶 發布時間:2008-04-01 瀏覽次數:1502
本網淮安訊:日前,金湖法院審結了一起被告人徐某過失致人死亡案,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在砍伐樹木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案發后,被告人徐某能主動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且能認罪悔罪,故對其從輕處罰。
本網淮安訊:日前,金湖法院審結了一起被告人徐某過失致人死亡案,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在砍伐樹木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案發后,被告人徐某能主動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且能認罪悔罪,故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