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針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數量多、審判難、調解難、執行難的“一多三難”現象,濱海法院與濱海公安局確立“五項聯動”機制,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難題。

一、機構聯動。濱海法院民一庭和濱海公安局交警大隊共同成立聯動工作領導小組,將濱海法院民一庭和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設為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聯動工作中的溝通、協調工作。小組成員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座談會,總結聯動工作經驗,研究解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調解聯動。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民事調解過程中,針對被告人積極理賠的情形,可書面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法院充分考慮交警部門量刑建議。同時,法院制定《交通事故調解中各項損失計算標準參考》,統一執法尺度,供交警部門調解時參考。對于經交警部門調解成功的案件,若當事人申請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法院在收到申請后2日內審查并制作民事調解書。

三、工作聯動。一是確認送達地址。濱海法院制作《交通事故當事人詳細情況表》,交由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督促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二是充分收集證據。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發生時,有意識、有目的地及時、全面收集相關證據,查明車輛實際所有人、支配人及流轉情況,方便法院確認責任主體。三是告知財產保全。交警部門對無法達成調解的案件,告知受害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并將法院制作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交給當事人填寫。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送達當事人及交警部門,由交警部門保管查封車輛至法院對查封車輛作出處分為止。

四、救助聯動。肇事車輛依法定程序處理后所得款仍不足支付賠償款的,交警部門主動減少或免除停車費用。對于經濟困難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交警部門和法院分別從各自職能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法院在立案時根據有關規定,盡可能的減、緩、免受害方預交訴訟費用。

五、宣傳聯動。法院指定3名法官專門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每周至少一次在交警大隊巡回審理案件,并邀請已發生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參與旁聽,了解法院審理案件程序和賠償標準,促進調解,化解矛盾。定期共同舉行交通安全宣傳,并將宣傳教育范圍拓展到社區、工廠、單位、學校和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