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結合行政案件的特點,強化能動司法,加強訴訟協調工作,通過協調和解的方式妥善化解行政爭議,2007年審結的43件行政訴訟案件中,通過協調和解原告主動撤回起訴的26件,協調和解率達60.50%,居全市基層法院第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強化能動司法,適當介入,促進依法行政。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確實存在不當,及時向行政機關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協助行政機關總結經驗教訓,并建議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錯誤,以取得相對人的諒解;對行政機關在訴訟后意識到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錯誤而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積極協助行政機關做好相對人的說服工作。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志的基礎上,盡最大努力促使當事人通過協調、和解方式妥善化解糾紛。例如在審理一起行政低保案中為妥善解決案件中發現地方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沖突,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由分管院長、行政庭庭長及承辦人多次到市法制辦、市中院、區政府、區民政局加強溝通協調,建議對人戶分離的低保對象的管理操作方式提升到法規、規章的層面上,這樣不僅可以對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也便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通過協調被告主動將停發的低保金給付了原告,原告撤回了起訴。由于能動司法、介入恰當,行政主體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主動撤回起訴的占撤訴案件數的近三分之一。

二、堅持耐心說服,釋法解惑,規范訴訟行為。在行政訴訟中,一些當事人對那些行政爭議法院可以起訴,那些行政爭議不能起訴往往不是十分地清楚。對經審查發現不屬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或者原告不適格的,耐心細致的做好法律解釋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悉心說法,釋疑解惑,促使原告自動撤回訴訟,減少當事人的訴訟和行政機關的訴訟成本。如年近八十的周某訴鎮江市房產管理局要求撤銷頒發給他人的產權證案,審查中發現周某與鎮江市房產管理局的發證行為不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其沒有合法的行政訴權。該院沒有一裁了之,而是耐心地向周某解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經過多次耐心細致的解釋,周某對法院認真負責的精神十分滿意,主動撤回了起訴。

三、適當擴大審判外延,促進案結事了。對一些涉及城市建設、征地拆遷、勞動保障等影響重大、時效性強的案件,以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大局的敏感案件,及時有效地開展庭前、庭外協調,盡最大努力促使當事人通過協調、和解的方式及時妥善的化解糾紛,并力爭做到案結事了,既有效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保證了重點工程和項目的順利推進,維護了社會穩定,得到相對人和政府的一致好評。2007年鎮江市政府采取引進外來投資的方式,對臟、亂、差長期影響上萬群眾生活,市、區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年強烈呼吁解決的江濱社區菜市場進行整體改造,該工程系民心工程。工程結束后,鎮江市房產管理局依法向投資人孟某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原市場經營戶何某等六人以鎮江市房產管理局的頒證行為侵害了其通行權和經營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該案不僅直接影響了市場的按期開業和群眾的生活,而且也影響著鎮江的投資環境。京口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視,及時找準矛盾的焦點,有針對性的做好協調工作,在有關部門的協助下經多次調解,促成原告與第三人孟某達成了房屋租賃協議,原告主動撤回了訴訟。2007年該院通過協調和解方式,化解的此類案件就有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