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鐘樓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儲蓄合同糾紛。原告顧女士訴至鐘樓法院,稱2008216日,原告在被告中國建設銀行常州分行所屬的建行某支行開設儲蓄賬戶存折。20124月,原告發現本人的上述建行存折內存款近36萬元全部被他人盜取,報案后得知原告雇傭的家庭保姆萬某盜取原告前述存折并于20111121日冒充原告本人掛失更改密碼,并于當天分四次提取該存折內所有存款及利息358503元,又冒充本人重新辦理了建設銀行儲蓄卡及信用卡各一張,萬某還將盜取的存款機利息通過轉賬方式轉入上述兩張卡內,后該存款機利息被萬某揮霍一空。原告認為其與被告之間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被告負有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被告的工作人員在核實客戶身份情況方面,儲戶更改大額存款密碼方面以及提取存款轉賬方面均存在嚴重違法違規之處,被告行為已經嚴重違法了雙方的儲蓄合同義務,此為導致原告損失的直接原因,故應當賠償原告損失。

 

法院初步審查后發現,原告顧某生于1967年,文化水平不高。顧女士與丈夫平時忙于生意,家里無人打理,遂通過在網上發布信息招一保姆萬某。萬某生于1976年,離婚。顧女士家的存折、首飾等貴重物品都放在一保險箱內,保險箱沒有密碼,鑰匙就放在床頭柜內。平日,顧女士及丈夫多不在家,就由萬某在家打掃衛生,做飯。顧某當初辦理存折時使用的是二代身份證。但其一代身份證也保留在家里,平時就和其他貴重物品一起放在保險箱內。2011年的11月份,萬某趁顧某等不在家的機會,盜取了顧某的存折及一代身份證,到建行常州某支行掛失密碼,銀行工作人員提取顧某在辦卡時所留存的照片與萬某所持的顧某一代身份證進行核對,感覺難以判別,銀行工作人員對顧某的家庭住址及電話等信息與系統預留信息進行了進一步核實,因萬某對上述情況非常熟悉,所以對答如流。于是銀行工作人員為萬某辦理了密碼掛失和密碼重置、取款等相關手續。

 

被告建設銀行常州分行認為其在辦理原告存折項下的密碼掛失、密碼重置及取款等業務時的受理程序、審核條件等均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不應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萬某因盜竊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萬某在公安機關所作的筆錄中顯示,萬某除盜竊主人家的上述存折外,還盜取主人家房產證、金手鐲及現金3萬多元。萬某稱盜竊房產證的目的是想用顧某家房子去銀行抵押貸款,然后用貸款償還其盜取的顧某存折內的錢款。另外萬某在顧某家做保姆期間,還多次用盜取的錢買價值不菲的衣服、鞋子等物品送給顧某,萬某稱:女主人不舍得花錢,我就幫她買的。

 

本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