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中院三舉措深化司法為民
作者:趙正輝 張圣斌 發布時間:2008-03-27 瀏覽次數:792
本網無錫訊:2007年7月,潘某被發現在河道內死亡,身上多處傷口,家屬認定潘某等間接故意殺人,但公安尸檢結果顯示,潘某系溺水死亡,周身傷痕符合輪船螺旋槳所致。家屬遂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并多處上訪。江陰市法院在立案環節進行耐心的法律解釋和情況釋明,最終息訴息訪。近來,無錫全市法院立案調解息訴88起,有效化解了一批矛盾糾紛。
立案環節是人民法院解決矛盾和糾紛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司法為民的窗口。近日,無錫中院頒布三個文件,施行訴訪分離,強化立案調解、規范判后釋法,努力解決申訴、申請申訴難、涉訴信訪效率水平低、訴訟數量多和當事人對法院證據采信、事實認定等理解難的問題,積極適應修改后的民訴法施行,從立案環節深化司法便民、司法為民。
施行訴訪分離是無錫中院探索的一項工作創新。他們調查發現,在數量眾多的涉訴信訪中,以實現訴權為目的的申訴、申請再審與以實現其他權利為目的的信訪交織,合理要求與不法方式匯集,給涉訴信訪的有效處置以及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維護帶來一定的困難。為有效解決申訴、申請再審難問題和提高涉訴信訪處置效率水平為目的,合理確定并理順了“訴”、“訪”之間的關系,從處置方式、處理原則、處理程序上實現訴訪分離。申請再審的處理以立審分離、分階段審查、再審啟動事由法定以及再審有限性為原則;涉訴信訪以分級負責、歸口管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等為基本處理原則。將申請再審案件的處理納入訴訟程序的同時,重點對涉訴信訪的處理進行了規范,構建了程序化、規范化、科學化的涉訴信訪工作模式。2005年以來,無錫涉訴信訪逐年大幅減少,2007年涉訴信訪總量處于全省最低。
無錫法院不滿足于現有的調解模式,著力在立案環節進行調解,力求在第一時間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減輕當事人訟累。在組織上,設立立案調解合議庭;在范圍上,科學確定適用立案調解的案件;在期限上,合理限定立案調解期間;在程序上,規范立案調解各環節。從程序啟動、權利義務告知以及調解過程等方面規范立案調解的運行。同時明確規定,當事人在立案前經立案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收取訴訟費,經立案后達成調解協議的,減半收費。近日,一起180人的群體性拆遷糾紛,經無錫中院在立案環節進行調解,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防止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日前,一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分歧較大。一審判決后,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審判決。幾乎是同樣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條款,但法官給予了判后釋法,最終當事人息訴服判。此類案件發生多起。為此,無錫中院把判后釋法作為一項制度來執行。對當事人提出的疑問,法官一般在15天內及時作出回復,不得無故拖延。要求答疑法官對當事人針對案情、裁判的疑問當面作好解釋,做到證據采信公開、事實認定公開、法律適用公開,對相關法律術語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對證據的采信、取舍以及事實的認定進行深入淺出的闡釋。
為激勵和監督判后答疑制度的有效運行,無錫中院將判后答疑與崗位目標考核結合起來,由信訪辦公室定期對判后答疑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并作為法官年度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將判后答疑納入信訪流程管理,實行原審承辦負責制、預約答疑制和報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