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就是為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有一份保障,能夠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可是張某萬萬沒想到,因為自己治療的時間超過了保險公司限定的時間,竟然被保險公司拒賠。

 

20105月,張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境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保險期限至20115月止,并約定“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在住院治療的,保險責任的延長期限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20108月,張某在國外工作時,受外傷致左腿骨折,在當地接受做了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治療后回國治療。20119月至10月,張某在醫院做了內固定取出手術,花去醫藥費一萬元。當張某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保險公司認為張某二次手術的時間已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期間,因此不予理賠。張某只得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張某進行二次手術的時間已經超過了約定的保險期限,但是張某在境外受傷這一事實是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張某所做的二次手術是第一次手術必然會產生的后續治療行為,應認定二次手術費用是治療保險事故的費用,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故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張某醫藥費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