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離婚當月大量舉債欠下巨款,法院認定屬于個人債務無需妻子共同償還。86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黃某償還繆某借款35萬元,駁回繆某要求黃某妻子李某共同償還的訴訟請求。

 

201153日至27日,黃某分四次向繆某借款35萬元,借款期限均為1個月。同年531日,黃某與妻子李某簽訂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約定因黃某嗜賭成性,雙方自愿離婚,黃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欠下的債務由黃某個人償還。同年1229日,黃某因糾集他人賭博抽頭漁利,被法院以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黃某未能歸還借款,繆某遂提起訴訟,要求黃某和李某共同償還借款35萬元。

 

審理中,李某認為該債務不存在,黃某近期沒有購置過房產、汽車等金額較大的物件,不需要借錢。繆某僅出示借條,沒有轉賬憑證、取款憑證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合情理。黃某長期嗜賭成性,李某根本不知道該筆借款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繆某與黃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黃某理應及時還款。雖然借款發生時間處于黃某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在本案借款發生的當月,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離婚時對本案債務也未予以涉及,加之黃某曾因賭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故黃某所借款項用于兩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經營的蓋然性較小,繆某也確認在起訴之前并不認識黃某妻子李某,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黃某向繆某借款用于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故應認定黃某的債務屬于其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與李某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