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加工數方參與證據不足法官巧斷案
作者:劉響雷 發布時間:2008-03-25 瀏覽次數:833
本網無錫訊:除收貨和發貨方外,一批槽鋼加工生意還有介紹方、轉包方等數方參與其中,產生糾紛后直接證據不足。江陰法院西石橋法庭法官近日成功審結這起復雜案件。
原告奇新化工公司訴被告蔡寬稱,2006年8月,經蔡寬介紹與濱江造船廠簽訂一份加工槽鋼的合同,約定由奇新公司為濱江造船廠加工28噸槽鋼,價款為14萬元。此后,蔡寬以奇新公司的名義與林圖機械公司簽訂一份承攬合同,由林圖機械公司為奇新公司生產28噸槽鋼。蔡寬分兩次到林圖機械公司提貨并托運至濱江造船廠,蔡寬僅將部分送貨回單交到奇新公司,尚有10噸槽鋼由于質量問題被造船廠拒收,但蔡寬卻擅自將10噸槽鋼變賣處理。奇新化工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蔡寬返還10噸槽鋼或折價賠償5萬元。但奇新化工公司未能提供直接的證據證明10噸槽鋼由于質量問題被濱江造船廠拒收、蔡寬擅自將10噸槽鋼變賣處理的事實,奇新化工公司所提供的間接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以上事實。
第一次庭審時,蔡寬委托律師到庭,其本人未出庭。承辦法官認真審核了奇新化工公司提供的證據,發現現有證據確實難以證明其訴稱的事實,但如簡單的作出判決,很可能與客觀事實不符。承辦法官根據多年的審判實踐經驗敏銳地意識到,要查清本案事實,蔡寬必須到庭。第二次庭審時,蔡寬經傳喚到庭參加訴訟,但蔡寬不承認擅自將10噸槽鋼變賣處理的事實。承辦法官從蔡寬的言語和表情中發現蔡寬對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怨言,就是要通過打官司出口“氣“。承辦法官及時抓住這一時機,耐心、細致地做蔡寬的思想工作。蔡寬被承辦法官的真情、熱心和耐心所感動,表示愿意與某奇新化工公司協商處理。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了調解協議,該案得到圓滿解決。(涉案方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