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你們法官心中時刻想著我們老百姓,我從心底里感謝你們!”這是日前如東縣下崗職工女士對南通中院執行法官說的一番感激的話。

女士今年42歲,1999年離婚,同年下崗,當時女兒只有10歲歸她,現在女兒在讀大學,2006年前她靠打臨工度日和撫養女兒。2006929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女士租用屬某公司的位于如東縣掘港鎮某地的門面房,租賃期限從2006101日起20071231止,租賃期滿合同解除,如女士逾期不騰房搬清,應支付違約金2萬元并賠償某公司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20071212,某公司向張女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女士務必于20071231日前騰房搬清,將房屋交還某公司,還告知女士如不履行以上義務,將承擔支付違約金2萬元并賠償損失的法律后果。但經某公司催促,女士并未交付租賃房屋。為此,合同到期后,某公司向某仲裁委申請仲裁,某仲裁委于2008130作出了裁決。2008216,某公司向南通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南通中院法官接到此案后,依法向袁女士發出了通知書,告知她有權提出不予執行某仲裁委裁決的抗辯,女士給南通中院寫來了信,信中陳述了不搬走的緣由。法官們知道了女士不搬走是因為沒有房子住、家庭經濟困難,于是,一方面做女士的工作,讓她盡快想辦法騰房搬清;一方面做某公司的工作,要他們多寬限幾天。雙方聽了法官的話,心中都感慨萬千:某公司答應只要女士近期騰房搬清,免收違約金;女士到處找房子,僅5天時間就搬走了。   

321,某公司專程赴南通中院送來了撤銷執行申請書。某公司的領導對承辦法官說:“你們法院從大局出發,從社會和諧穩定出發,依法執行,和諧執行,我們心悅誠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