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睢寧法院民一庭始終以“和諧司法、案結事了”作為最高追求,圍繞這一目標在司法的各個環節都制定了具體措施,例如對于開庭傳票已經送達給被告,但是被告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規定法官開庭之前要盡量和被告聯系一下,看一看被告不到庭的真正原因,凡是有調解可能的,調解地點不拘,可以在法庭調也可以到被告住處、所在村委會調,不宜就案辦案直接缺席判決。              

今年21日,胡某未成年的女兒騎電動車將劉某的女兒撞成腦震蕩、枕骨骨折,劉家支付醫療費8000余元,胡某的女兒因被家庭埋怨外出他鄉,3月初劉家起訴胡家,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4萬元。321日上午9,原告法定代理人劉某和律師準時走進了第八法庭參與庭審,但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胡某經傳票傳喚沒有到庭,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為了查明原因,找到更好的和諧服務措施,承辦法官立即打電話給胡某,得知無法出庭的原因是胡某腳骨骨折不能下床走路。法官征得劉某及其律師的同意后,調來一輛辦案用車驅車前往胡某所在的農村。一進胡某家,首先映入眼簾的是家境比較普通的胡某坐在一張小床上,一只打著石膏繃帶的腳伸在被的外面,床前放著一雙拐杖。在法官的主持下,胡某向劉某表示道歉愿意賠償,并自愿訂立違約金條款,加重責任,劉某對胡某表示諒解,對其遭遇表示同情,自愿放棄4000元訴訟請求。就這樣,一起可能缺席判決的案件以調解而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