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濫用信訪現象說不
作者:尤曦紅 趙文清 徐東紅 發布時間:2008-03-19 瀏覽次數:1266
近日,無錫濱湖法院受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糾紛,被告上海某公司以提管轄異議作為“緩兵之計”,應訴后即向無錫中院、無錫市檢察院、江蘇省高院、江蘇省紀委等六個部門發出“告狀信”,投訴該院“亂立案”,“未得到公司允許擅自查封公司賬戶”等,投訴理由蒼白牽強。承辦法官在審理管轄異議的同時,不得不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向各信訪單位作書面匯報,后經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了本院的管轄裁定。經查,該公司是個老信訪戶,在以往三起案件的審理中均采取過向有關單位發信函的方式拖延、干擾法院正常的訴訟秩序。
在案件受理之初,當事人即故意虛構事實,連續以信訪方式向上級法院、紀委、檢察院等多個國家機關投訴承辦法官執法不公,嚴重干擾審判秩序、以求得在正常訴訟中無法獲得的利益的現象,被稱為“濫用信訪”。去年下半年至今,濱湖法院發現此類濫用信訪事例已達9起。這類現象一方面影響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另一方面,濫用信訪者不僅采用威脅承辦法官人身安全的方式,還對其事業甚至前途加以恐嚇、威脅,導致法官的執業風險進一步上升。
[現象透視]
濫用信訪的主體呈多元化。普通信訪主體往往以本地下崗職工、農村被征地人員、城市居民拆遷戶和外來務工人員等“弱勢群體”為主,而濫用信訪的主體除上述人員,也存在一定數量的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隨著企業私有化程度進一步增高,私人利益與企業利益“血脈相連”。企業的所有權人在感到利益受損時,必然窮盡一切手段“自救”,濫用信訪方式就屬其“曲線救國”實現訴訟利益的蹊徑。值得關注的是,該類主體往往是信訪“老面孔”,且以外地當事人居多,投訴的“火力點”集中在對財產保全不服、對管轄不服等。前述事例就屬此類。
濫用信訪的動機呈經濟化。濫用信訪者大多是為了“財”,即試圖以信訪手段達到經濟利益最大化,或者解決正當的利益訴求,或者解決工作問題,或者解決工作待遇問題等,這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遷、勞動爭議等信訪案件中表現得較為明顯。即使是一部分歷史老案或者刑事犯罪案件,當事人所謂恢復名譽、恢復公職的訴求大都是實現其經濟賠償要求的“前奏”。在一起房屋租賃遷讓糾紛中,被告一個體老板明知租賃期早已屆滿但仍拒絕搬遷,并采取越級上訪的方式。夫妻兩人坐上飛機直奔北京,他自稱一番游山玩水之后,即到北京信訪部門進行投訴拖延審理,并無理地提出只要房東支付30多萬元的“補償”就撤回投訴。經協調,最終房東自愿補償被告房屋裝修款10萬多元,總算“請”走了這對房西。
濫用信訪的手段呈多樣化。以往的信訪一般出現在法院對案件作出實體裁判后,而濫用信訪表現為在案件尚未實體裁判,案件受理的初期,甚至承辦法官根本未與當事人謀面之時,當事人就已經連續以信訪方式向上級法院、人大、紀委、政法委、政府或者檢察院等多個國家機關投訴承辦法官執法不公,所反映的內容絕大多數為虛構事實或對法官進行無端的指責批評,甚至威嚇。若通過這些社會資源不能達到其目的,當事人還想利用新聞媒體、雜志網絡等途徑反映問題,試圖動用社會一切力量給法院施加壓力。在時機選擇上,濫用信訪者往往會利用重大節假日、兩會召開或者其他重要社會活動舉辦期間進行信訪。2007年11月,該院審判人員赴外省進行訴訟保全,由于被告單位是當地一家有實力有影響的大型企業,當地銀行在接受相關凍結材料后借故拖延,并向被告通風報信。審判人員在銀行大廳等待辦理時,有六、七個不明身份之人從當地的警用吉普車上涌入大廳,并且在銀行工作人員的指認下,對審判人員進行了圍攻與毆打,審判人員報110處理后,當地銀行仍拒絕辦理凍結手續。事后,被告反而向無錫市中級法院、市人大、市紀檢委、市檢察院發出信函,投訴該院審判人員與當事人“三同”辦案,要求追究其違法辦案責任。經查,所謂“三同”辦案之事純屬子虛烏有。
[對策思考]
強化程序公正意識。對濫用信訪的治理必須充分重視程序的價值并將程序正義的理念深入貫穿其中。由于絕大多數濫用信訪案件都是因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引起的,因而各業務庭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規范行為,嚴格遵守程序規定,在送達、保全、庭審、調解各個環節做到程序到位、舉止規范、言行謹慎,以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司法行為,避免當事人對案件審理的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采取有效措施自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作到不爭搶案件管轄權,嚴格審查當事人的財產保全條件,在訴訟程序和實體兩方面杜絕對外地當事人的任何不公,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并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努力做好當事人的法律釋明、息訴服判和法律宣傳教育工作,切實保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這是有效防止濫用信訪產生的前提條件。
建立訴訪分離體制。減少外部因素對審判活動的不合理的干涉。當事人在案件尚未實體裁決的訴訟過程中就案件的管轄、保全、庭審等進行投訴或反映其他情況,都屬于訴訟活動,應受民訴法的調整。在案件終審裁決之后,當事人反映情況,提出投訴意見屬于信訪,受國家有關信訪規定調整。區分人民法院的訴訟案件與信訪事項,明確司法審判與信訪工作的界限,將兩者分離,對屬于訴的事項,由信訪部門告知當事人按民訴法的規定行使訴訟權利,不再按信訪程序進行相關處理。從根本上避免此類信訪對審判活動影響,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在處理信訪過程中,則應當注意區分正常投訴與濫用信訪,防止為減少投訴而“和稀泥”,同時建立非法信訪處理制度,以維護社會秩序和訴訟秩序。
強化綜合治理機制。解決濫用信訪問題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法律、政策、經濟等多種手段,發揮各部門、各單位的綜合力量,實行綜合治理。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一旦發現濫用信訪現象,應及時主動地與當地黨委、政府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基層社區單位積極配合,構建一種全社會齊心協力共同應對的社會機制。針對濫用信訪中發現的典型性問題,主動地向相關單位發司法建議,通過改進相關工作、規范相關行為達到有效遏制濫用信訪苗頭的出現。
加強法官執業保障。積極消除濫用信訪對承辦法官各方面的影響。對外而言,要把對法官的保護從局限于人身安全,擴大到法官的名譽、任用、選拔等各個方面,建立健全法官權益體制保障、職務保障、自我保障等多種保護機制。對內而言,要科學評價承辦法官,正確對待信訪統計數字,防止產生“信訪量多,承辦法官有問題的可能性就大”的片面看法,全面保障在黨的領導下人民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