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金閶法院五項措施提高商事調解自動履行率
作者: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3-17 瀏覽次數:921
本網蘇州訊:近年來,蘇州市金閶區法院對商事案件進一步加大調解力度,去年調撤率達72.88%,同比上升11.38%,名列全市法院前茅。為有效避免消極調解和惡意調解行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金閶法院積極采取五項措施,提高商事案件調解自動履行率。
一是規范調解促履行。注重加強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庭前調解、庭審調解、判前調解等全方位調解工作,堅持“權利告知到位、法律釋明到位、過程公開到位、合法審查到位”工作機制,努力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以提高案件即時履行、自動履行。
二是勤用財保促履行。加大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力度,立案時充分告知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使訴爭標的或債務財產處于穩定狀態,在防止義務人轉移財產的同時給義務人形成強大的心理壓力,督促其自動履行。
三是附加條件促履行。調解時盡可能要求義務人提供履約財產擔保或案外人擔保,或者要求義務人不履行協議時承擔額外責任,并把上述內容作為調解的附加條件記入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加大義務人不自動履行協議的成本,促使其自動履行。
四是借助外力促履行。繼續完善以“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執行聯絡員”為主體的“三員”調解機制,發揮“三員”基層工作優勢,有效的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協助法院加強訴訟調解工作,使法院訴訟活動與社會調解之間形成良性互動關系,督促義務人自動履行。同時對部分誠信意識差、惡意調解的義務人,通過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做工作,用社會輿論監督當事人履行義務
五是巧用釋明促履行。在訴訟調解過程中,法官注重把握釋明技巧,在釋明的方式、方法、時間、場合等方面注重效果,避免表態過頭,幫助當事人知曉糾紛的實質,把握利益平衡點,及時促成雙方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