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蹤后,擔保人不得不承擔還款義務。面臨兒子婚房被強制拍賣的現狀,擔保人只得想盡辦法籌措資金還款。

 

老陳原來是吳江金家壩鎮上一名小有名氣的老板,20101月,由于生意資金周轉需要,老陳向李團圓借款32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20%,并由老陳的親戚孫平作擔保。老陳、孫平、李團圓三方簽訂了借款保證合同,李團圓也按期將32萬元交付老陳。然借款到期后,老陳遲遲不還款。李團圓無奈將老陳、孫平雙方起訴至吳江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三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老陳分期償還李團圓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孫平對老陳履行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調解書生效后,老陳未能按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孫平也未能履行擔保責任。李團圓無奈只好向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老陳立即還款,如不能還清,請求法院依法處置擔保人孫平抵押的房產。

 

吳江法院立案受理后,承辦法官查明,被執行人老陳已下落不明,李團圓與孫平都找不到老陳。據孫平了解,老陳由于做生意虧損現在欠了很多債務。經調查,除了孫平名下有一套住房之外,未發現被執行人老陳、孫平名下有存款、房產、車輛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中,吳江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孫平的上述房產。承辦法官多次組織當事人進行協商未有結果,依法啟動司法評估拍賣程序。當承辦法官實地查看被執行人孫平名下位于松陵鎮吳模路的房產欲對其進行評估時發現,這套房產剛剛裝修,孫平的兒子和兒媳正在布置新房。承辦法官向小孫解釋了案件的來龍去脈,小孫這才知道是怎么回事,當場表示會和父親一起商量盡快處理好此事。

 

迫于兒子婚房被拍賣的壓力,孫平于次日來到吳江法院表示愿意與申請人李團圓進行協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于2012731日全部履行完畢。隨后,吳江法院依法終止了對孫平兒子婚房的評估拍賣程序并解除查封。

 

法官提醒:市民在為他人擔保時,應對在“擔保人”處簽字的法律后果有清楚認識。保證人為借款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應依法承擔保證責任。權利人在法律上有權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也有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拒不履行擔保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保證人履行義務后,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