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高度重視行政案件協調工作,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找準問題的切入點,從多方面積極構建行政協調的和諧新機制,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促進官民和諧關系。

“三種方法”促行政案件協調。一是庭前調處法。針對相對人訴行政機關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承辦法官開庭前先與被訴行政機關溝通,建議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把相對人的利益保護于開庭之前。二是“補償調處法”。針對要求行政賠償或者對行政許可不服而訴至法院的案件,如果相對人的合法利益確實受到損害,勸說被告或者第三人給與原告一定的補償。三是“聯動調處法”。對某些聯合執法或單一行政機關難以處理的案件,由法院牽頭,邀請相關行政部門共同參與協調,或者請求黨委、政府組織多個部門綜合協調。

“三個結合”促案結事了。一是判決說理和判后答疑相結合。要求法官對作出的判決書注重說理論證當事人知曉勝負的原因所在。要求承辦法官在宣判后對當事人的疑惑逐一解答,促使當事人明法知理。二是判決送達和司法建議相結合。針對部分案件中行政行為存在的不規范或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現象,在判決的同時,及時發出司法建議以促進其依法行政。三是判后回訪和促進執行相結合。為了盡可能地化解行政爭議,在判后堅持對當事人進行回訪,用真情來打動、用法理來說服當事人,從而促進其積極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