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春節是我國的傳統節日,在外工作的人們紛紛回家過年。春節也是法院執行的黃金時機,不少長期在外逃債的被執行人臨近春節才回來。在春節前后一個月的時間里,法院執行局先后出警執行300余次,執結案件168件。

臘月廿八,執行人員6點出發尋找被執行人

瞿某因兄妹間不和,認為父母偏向妹妹而拒付父母生活費用。經法院調解瞿某每月支付父母生活費150元、大米50斤,但瞿某事后未自覺履行。瞿某平時在外工作,故執行人員很難找到他本人。臘月廿七,執行人員獲悉瞿某已回家,于次日早上6點多鐘,踏著積雪、冒著寒風來到瞿某家,終于找到了瞿某,經過一番法制教育,并經當地群眾及鄰居的勸說,瞿某終于自覺履行了應盡的義務。

大年三十下午,執行人員順利完成執行任務

人民大劇院底樓原出租給張某經營移動通信業務,在解放路改造中人民大劇院外面樓道被拆除,從大劇院底樓內部重新建造了樓道,為此大劇院底樓不適宜再作為營業房使用。但張某在解放路改造后又搬入底樓重新營業,此行為影響了公共設施的使用。據此,市文化局向法院訴請要去解除與張某的租賃合同,同時申請先予執行。因考慮年初七市委要在大劇院召開“三個文明”表彰會,故執行局接到先予執行的裁定后,立即召集全體執行干警開會,確定了在農歷三十日下午進行先予執行的方案,在執行現場張貼了強制搬遷公告。通過做租賃方的工作,下午1點多鐘張某同意自覺停業,主動搬遷。

春節前后,依法拘留15

家住海門的周某與梁某經兩次訴訟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女兒由梁某撫養,周某每月承擔生活費200元,教育、醫療費各半承擔。但周某以梁某拿了其退伍證為由拒付女兒生活費用。執行人員在春節前找到周某,對周某做了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但周某始終聽不進勸告。考慮到周某春節前要再婚,故執行法官從人性化角度出發未對周某強制執行。年初七,執行法官再次來到周某家。在執行法官對其父親進行法制宣傳時,周某突然從前門出逃,執行法官當即追上去制止,但周某完全忘記了自己作為一名退役軍人應有的覺悟,而是繼續倉皇逃走,由于執行法官對地形不熟故未能追上。懾于法律的威嚴,周某與其父母下午來到村部,執行法官也通知梁某同時來到村部,梁某仍稱未拿過周某退伍證。執行法官再次對周某及其父母做了二個多小時的法制宣傳工作,但周某還是拒不履行義務。為此,執行人員依法將周某強制帶至法院,對其處以司法拘留15日,后周某自覺履行了義務。

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人必須無條件履行,抗拒執行的,必將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為維護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合法權益,執行局在春節前后對拒不履行義務、妨礙執行的15名被執行人、案外人依法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