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積極創建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作者:陳雷 發布時間:2008-03-05 瀏覽次數:869
本網鹽城訊:濱海法院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努力打造"調解型"法院,建立了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效銜接、聯合調處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取得較好成效。2007年,該院民商事案件調撤率達72%,位列全市法院第一。
健全工作機制。該院與轄區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區居委會聯合成立領導小組,指導、協調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的銜接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總結聯合調處工作經驗,查找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各人民法庭加強與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的溝通聯系,與各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形成長期穩定的聯系,該院法官定期了解各社區人民調解工作情況,指導、配合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各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就調解中遇到的問題向法庭咨詢,不斷提高矛盾糾紛化解能力。同時,該院不斷創新調解方法,建立了社區調解、商會調解、律師調解和法官助理調解等四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模式,并將案件調解率、調解時效、調解質量以及與人民調解組織協調效果等納入考核范圍,引導廣大法官自覺運用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方式處理民商事糾紛。
加強培訓指導。該院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指導。定期邀請人民調解員觀摩案件審理,提高其解決矛盾糾紛的水平;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集中進行法律專題培訓,隨時對人民調解員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輔導;在人民調解組織參與的案件審理終結后,承辦法官將生效裁判文書寄送原承辦的人民調解組織,就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提高基層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技巧。
完善銜接程序。一是建立庭前疏導程序。即在法庭受理案件后、開庭前,利用庭外調解所具有的快捷簡便、節約費用等特點,法庭首先指導人民調解組織,主動做好糾紛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引導雙方采取非訴的方式,援用地方慣例、行業規范等,通過協商方式快速解決糾紛。二是建立庭中配合程序。即在案件訴訟過程中,法庭在人民調解組織的積極配合下,做好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和解。三是建立庭后協助程序。案件經法院裁判后,人民調解組織協助法庭做好執行或善后工作,防止矛盾反復。四是建立效力確認程序。法庭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組織參與的民事案件中,依法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增強人民調解的權威性。
開設綠色通道。一是允許就近立案。對于人民調解組織未能調解成功的糾紛,當事人要求訴訟的,為了方便當事人訴訟,由人民調解員與法庭聯系,可就近立案。二是特許口頭起訴。就近立案時,當事人口頭起訴的,法庭工作人員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詳細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三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和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未成功的案件,為了方便訴訟,及時解決糾紛,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四是優先審理和執行原則。法庭對經人民調解組織處理的案件優先審理與執行,鞏固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