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南通中院成功執結一起由浙江省紹興縣人民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稱贊說:“南通中院不搞地方保護主義。”

2007127,原告浙江紹興某印染有限公司與被告南通開發區某紡織有限公司簽訂了全棉印花布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全棉印花布,被告預付訂金15000元,余款在提貨前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共給被告全棉印花布價值77764元,并先后于同年310日、425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給被告,被告收后已向稅務部門認證,被告已支付貨款45000元,尚有貨款32764元未付,被告于同年525日出具欠條1份,但未付款。200788,原告訴至紹興縣人民法院,法院先后二次開庭審理。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2007109,紹興縣法院判決被告支付32764元,判決生效后,被告支付了30000元,余款2764元,案件受理費329元,合計3093元未支付。原告2007125申請強制執行。200812,紹興縣人民法院向南通中院寄來了委托執行函,117,南通中院執行局任唯佳書記批示同意立案。122,南通中院立案后,執行局任唯佳書記批給承辦法官執行。承辦法官接到此案后,年前,冒著雨雪前往銀行查賬號,凍款項,然后多次打電話找南通開發區某公司,請公司派人來談話,某公司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就是不來。春節過后,承辦法官又多次找某公司,請他們依法配合執行。某公司先是推托,后來說:“我們是南通人,你們不為我們著想,卻幫外地人的忙。”最后,南通中院依法向某公司發了談話傳票,最后強制扣劃。

當此案執結時,南通中院打電話給紹興法院時,紹興法院執行局的同志贊揚南通中院不搞地方保護主義,值得其他法院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