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錫山法院推行民商案件“判后釋疑制度”取得成效
作者:丁柯佳 蔡永芳 發布時間:2008-03-03 瀏覽次數:1032
本網鎮江訊:去年以來,錫山法院契合和諧司法的主題,積極探索民商事案件“判后釋疑”、定紛止爭的新路子,充分運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結合的方法,針對當事人對裁判提出的疑問,進行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方面的釋疑解惑,使當事人抱“怨”而來,滿意而去。共化解糾紛130余件,其中民二庭在全院首推判后釋疑“庭長負責制”,成功化解糾紛40余件,4起案件在上訴后當事人主動撤訴,并就糾紛處理達成了協議。全年涉訴信訪案件下降30%,繼續保持進京上訪“零記錄”。蕩口法庭科學理清釋疑息訴與息訪的關系,案件服判息訴率達到97%。主要做法是:
明確界定答疑范圍及期限。答疑范圍包括判決主文的具體含義、裁判文書對事實認定的過程分析、裁判文書說理部分法理論依據的具體含義、提起上訴的相關問題、裁判文書生效后如何執行的問題以及其它與裁判文書有關需要法官解答的問題。釋疑期限界定于一審判決后,不限定于某一階段,包括案件已進入二審,但當事人要求該院對一審判決進行答疑或者案件已進入執行環節,但當事人要求作出生效裁判的法官進行答疑等情形。原則上只要當事人在判后對裁判存有疑問,法官有“疑”必答。
明確釋疑請求主體和答疑主體。只要當事人對法院裁判有異議或疑問的意思表示,均可在界定期限內提出釋疑請求。同時,釋疑的請求對象不局限于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而是拓展至當事人、代理人及利害關系人(包括自然人的近親屬)等。在答疑主體上,該院抓兩大層面,為申請主體設置了兩重保障:一是抓案件承辦法官層面,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主審法官主導訴訟過程,對案件判決有最為清晰的了解,故作為答疑的當然主體。具體而言,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長負責解釋或者由審判長指定的合議庭成員解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承辦法官解釋;二是抓庭長層面,保障當事人的協調請求權。對于矛盾突出、爭議較多的案件,承辦法官主動向庭長匯報或當事人找到庭長要求釋疑的,由庭長出面向當事人解釋判決的理由,必要時作進一步調解,避免在判決后引發雙方其它糾紛。
明確判后釋疑的形式。法官釋疑的形式分表現形式和操作形式。表現形式以當面、口頭方式為主。釋疑主要圍繞裁判文書,針對當事人的疑問和焦點問題,融合法理、事理和情理,恰當選擇和靈活運用辨證邏輯、案例指導、換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方式,深入淺出地對法律條文、事實認定進行解釋。同時,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特別是一些法律知識缺乏的當事人,則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或基層的“民俗、民風”闡述判決理由,以進一步增強裁判說服力,力求做到辨法析理、勝敗皆明。操作形式采取主動答疑、宣判即時答疑及判后隨時答疑“三式聯動”。主動答疑即由承辦法官將裁判文書所引用的具體法律條文附在裁判文書之后,以便當事人對照釋疑。宣判即時答疑即承辦法官在宣判時向當事人告知其有申請法官判后答疑的權利和可以要求法官答疑的內容。案件宣判時當事人申請答疑的,由當事人直接進行提問,法官作答,答疑情況可記錄于宣判筆錄。判后隨時答疑即當事人可在判后的任一階段要求承辦法官進行答疑,由承辦法官審查后即時或擇日答疑,確屬需要,可另行制作筆錄附于案卷。
明確法官的答疑限制。一是法官的解釋必須和判決相一致。在案件經合議庭評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情況下,主審法官的個人意見可能會和判決不完全一致。為維護司法的權威,法官作出的解釋應當和判決一致,不得自行隨意向當事人表達個人意見;二是對可能上訴的案件進行解釋時,法官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處分權,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方式促使當事人放棄上訴權利。
明確釋疑中發現裁決錯誤的處理方法。法官若在解釋過程中發現裁決確有錯誤,應按照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一是對在釋疑過程中發現案件裁判文書有文書表述缺陷、打印錯誤等筆誤,案件主審法官應當虛心接受當事人的批評,并立即下達裁定,予以更正;二是對在釋疑過程中發現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存在錯誤,指明正確的司法救濟途徑,告知其有權提起上訴或在案件生效后有權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