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了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促進司法公正,最近,豐縣法院法院審判委員會主動改革運行機制,制定了《關于再審案件實行審判委員會委員聽庭制的規定》,以確保案件質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對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先由再審合議庭將開庭時間、開庭地點及主要案情書面報送研究室,再由研究室通知聽庭的審委會委員。二是聽庭委員通過事先閱卷,熟悉了解案情后參加聽庭。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時,參加聽庭的委員可以就案件事實、法律關系、適用法律及服判息訴工作等發表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參考。三是規定審委會委員參加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每年不少于全年再審案件的30%。同時,再審案件講評,由主管院長或審監庭庭長對再審案件,從程序、實體、法律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原審與再審的分析、對比和評價。四是再審案件講評后,各相關業務庭就同類型案件在原審時再出現類似問題或錯誤,由審判管理辦公室在案件質量評查時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