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穎來自云南一小鎮,2002年經人介紹與建湖縣上岡的夏霖相識戀愛,20021118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葛穎在家做家庭主婦,夏霖在外賺錢養家。2007年,夏霖為了生活到安徽打工,之后雙方感情逐漸變淡,常為一些瑣事經常爭吵。20093月夏霖提起離婚訴訟, 后法院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此后夏霖就一直未回家,20105月,夏霖又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和好。但之后夏霖并未回家,原本一直期待雙方可以好好過日子的葛穎,傷心了、失望了。這次葛穎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葛穎訴稱自己是外地人,在上岡沒有房子,沒有親戚,沒有工作,現在居住的房子是男方婚前就有的老房子,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時,男方給予經濟幫助。夏霖同意離婚,但是不同意經濟幫助。本案經調解未果。

 

法院認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葛穎是家庭主婦,平時無經濟收入,其既無個人財產,又無處居住,而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只有幾臺家用電器。如果雙方離婚,葛穎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應認定為生活困難,而夏霖有能力提供給葛穎經濟幫助。法院最后判決葛穎與夏霖離婚,夏霖以自己在上岡房屋的2年的居住權(從判決生效之日次日算)給予葛穎經濟幫助。(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