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五項措施規范“四項”案件審限管理
作者:馮琨 發布時間:2008-02-14 瀏覽次數:862
本網徐州訊:銅山法院對依法延長、中止、中斷、暫停審限的“四項”案件規范其審批程序,加強對“四項”案件的審限管理,切實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提高審判效率。
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依法需延長、中止、中斷、暫停審限的案件,承辦人應填寫相應的“四項”案件審批表和“四項”案件報送登記表。
二、各業務庭庭長對承辦人報批的“四項”案件審批表和“四項”案件報送登記表先進行審查簽批,再由承辦人持上述二份表和相關附送材料(如鑒定、拍賣的立案審批表、交納公告費的收據等)報分管院長審批。
三、分管院長審批后,承辦人應在本人的網絡案件審限信息中填寫變更審限申請,并及時將“四項”案件審批表、“四項”案件報送登記表和相關附送材料的復印件報送審判管理辦公室網上批準。
四、對符合恢復條件的“四項”案件,承辦人應于恢復條件發生后的三日內在本人的網絡案件審限信息中填寫恢復申請,并及時報送審判管理辦公室網上批準恢復。
五、承辦人應杜絕跨統計月份報批審限變更和審限恢復。審管辦將定期對“四項”案件的審批和恢復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手續辦理的承辦人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