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129晚,建湖法院執行人員依法對被執行人王某搜查時,搜出現金3.5萬元,足夠履行法律文書中3萬元的法律義務,該院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為由仍決定對王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

200511月,王某伙同他人到建湖縣鐘莊鎮收購意楊樹,經結帳,王某欠鞠某等11戶農戶樹款52085元,11戶農戶于200610月向建湖法院提起訴訟獲得支持。判決生效后,王某僅履行22085元,尚欠3萬元王某拒不履行。

20081298時,該院得到密報:王某正開著車子在該縣上岡鎮某地,于是組織10多名執行人員趕赴現場,到現場后,立即控制住王某,對王某人身及其車輛進行搜查,在后備箱內搜出現金3.5萬元,而王某的履行義務只有3萬元,已足夠履行判決,但該院決定對其實施司法拘留15日以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王某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