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在4的窄路上停車,在停車過程中,引發交通事故,傷者要求停車人賠償未果,遂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7291930分許,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某村路段,撞上停放在路上的葉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造成事故,致徐某受傷,車輛損壞。徐某經住院治療,共花去醫藥費6172.31元、交通費500元。 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葉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徐某的傷經鑒定,構成十級殘疾(二處)。

 

葉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行駛過程中觀察疏忽,被告葉某在寬度不足4的窄路上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雙方均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因此,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徐某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葉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本院予以采納。由于被告葉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所以被告葉某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作出被告葉某賠償原告徐某各項損失28216.93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