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推行申訴復查聽證制度促和諧
作者:張統全 發布時間:2008-01-24 瀏覽次數:982
本網徐州訊:為了準確、及時立案審理申請再審案件,進一步提高審判監督案件的復查質量和效率,最大程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濫用申訴權,新沂法院根據以往總結的工作經驗將聽證制度引入申請再審立案程序。在過去的一年里,該院以公開聽證形式,審結了各類案件30余件,其中包括一批“熱點”和“難點”案件,這些審結案件當中無一上訪纏訴,也用聽證制度處理了一些涉法上訪案件,大部分涉法上訪案件都得到了徹底的解決。執行公開聽證制度已在該院逐步形成了規范化、制度化。
一是明確了申訴復查聽證的適用范圍及原則。該院規定對當事人申訴的案件,除當事人對原審認定事實無異議外,一般先進行復查聽證,復查聽證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主持,訴訟各方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人參加旁聽。復查聽證遵循公開、平等、效率和依法調解的原則進行。
二是規定了申訴復查聽證的庭前準備工作。在進行復查聽證前,告知申請人將再審申請書、原審法律文書、申請再審的證據等相關材料提交法院。人民法院在聽證前將再審申請書、再審人擬在聽證中出示的證據材料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將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通知各方當事人。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事由不參加聽證的,按照自動撤訴處理,其他當事人、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視為對復查聽證權利的放棄。
三是確定了申訴復查聽證的操作規程。申訴復查的過程中,書記員宣布聽證紀律,之后由再審申請人陳述申請再審的理由及其請求,再依次由對方當事人答辯;聽證主持人根據調查、質證的情況,對申請再審的理由成立或不成立、新證據真實性認識一致或不一致、申請再審請求是否超過原審訴訟請求范圍等作出認定,并詳細記錄在案,作為是否立案的依據;在認證的基礎上,由主持人根據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和解不成的,合議庭及時進行評議,對符合再審條件的,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對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依法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