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當地政府土地征收遷墳需要,兒子對安葬于墓地30多年的母親遺骨進行火化,在未經父親同意的情況下,將骨灰盒自行安放于父親前妻的墓穴旁,因此引發了一場父子之間為爭奪骨灰安葬權而對簿公堂的軒然大波。81日,南通市港閘區法院法官多次調解下,父子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由兒子在20121020日前,將母親的骨灰交給父親安葬。

 

20世紀50年代中期,陸某與前妻離婚,后與程某形成事實夫妻關系,并生育一兒一女。程某于1976年去世,尸體安葬在南通市港閘區幸福街道一村落。2007年因土地征收須遷墳,程某遺骨被移葬至南通市幸福街道一公墓。20113月,根據當地政府通知,陸某之子將母親程某的遺骨進行火化后未經陸某同意,將程某的骨灰盒安放于南通市港閘區陳橋彥明公墓內,與陸某前妻的骨灰墓穴相鄰,并領取遷墳補償費500元和骨灰保管卡。因陸某已于20114月為妻子程某在市區某塔陵園中購買了一座墓穴,并準備其百年后與程某兩人同葬,不同意將程某的骨灰盒與其前妻的骨灰盒同葬,故與其兒子產生矛盾。經街道、村工作人員多次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2012613日,陸某將其兒子訴至法院,稱被告擅自將程某安葬于南通市港閘區陳橋彥明公墓,企圖在其百年后將其與前妻、后妻程某葬于一處,與其愿望相悖。其已經在其它地方為程某購買了墓穴,自己去世后將與程某在此陵園合葬,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將程某骨灰交給其另行安葬。

 

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陸某之子辯稱,家中祖墳均在南通市港閘區陳橋街道地區,如果將母親程某安葬在它處,以后會造成其親屬在兩處祭祖掃墓,給他們帶來不便,故不同意將母親的骨灰交給原告保管和安葬。

 

法院審理認為,骨灰作為一種具有強烈社會倫理意義的特殊物,對其親屬有著特別的精神意義,其親屬基于與死者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對死者骨灰享有保管、安葬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應當符合我國傳統的民間習慣和善良風俗。當死者親屬間產生骨灰之爭時,首先應當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本案逝者程某生前就其死后骨灰安葬事宜并未留下遺囑,則應由逝者的后人協商處理。在死者無遺囑、當事人又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應按照尊重傳統風俗習慣的原則來確定死者骨灰的保管和安葬之權屬。本案原、被告雖然都是逝者程某的近親屬,對程某的骨灰都享有保管、安葬的權利,但在雙方為該權利的行使產生紛爭時,則應考慮由誰行使該權利更符合傳統習慣和人之常情。夫妻死后合葬是人類的天然要求,也是民間的傳統習俗,在不影響其他近親屬進行祭奠活動的前提下,對逝者骨灰的保管和安葬事宜,當優先遵從配偶的意見,以滿足配偶死后按傳統習俗進行合葬的基本愿望,也符合故人的希望。再者,原告與前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與程某生前的感情甚好,其不愿意百年后將骨灰與程某、前妻三人合葬一處,這也符合人情常理。最終,經過承辦法官多次情法交融、融情入理的耐心疏導,被告才同意將母親的骨灰交給父親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