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玩耍摔倒受傷 家長與學校共擔責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11-01-05 瀏覽次數:630
小朋友們在午間休息玩耍時被人撲倒受傷,致害方與學校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校園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錢某父母與張家港市港口學校賠償原告顧某損失737.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顧某在學校就讀期間因錢某撲在其身上致其摔倒受傷,錢某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因錢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周某沒有實施侵害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顧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被告港口學校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遂判決被告錢某父母516.5元,被告港口學校賠償2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