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們在午間休息玩耍時被人撲倒受傷,致害方與學校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校園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錢某父母與張家港市港口學校賠償原告顧某損失737.9元。

 

200918午間休息時,就讀于張家港市港口學校二年級的小朋友顧某、錢某、周某等人在教學樓二樓大廳玩陀螺,顧某彎腰撿陀螺時,周某勾住顧某的肩膀,在后面玩耍的錢某突然撲到兩人身上,導致三人一起摔倒在地,由于顧某被壓在最下面,嘴巴磕到地上致使一顆門牙脫落,另一顆門牙缺損半顆。顧某經治療共花費醫療費689.3元,通過學校向保險公司理賠獲得251.3元,剩余醫療費及交通費等損失經多次協商未能得到解決。審理中,錢某父母同意承擔適當責任,周某父母認為周某未實施加害行為,學校監管不力,其不應承擔責任。港口學校認為事故發生后學校其已經進行及時處理,盡到了教育與管理的責任,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顧某在學校就讀期間因錢某撲在其身上致其摔倒受傷,錢某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因錢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周某沒有實施侵害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顧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被告港口學校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遂判決被告錢某父母516.5元,被告港口學校賠償2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