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人駕駛已實際交付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車輛將他人撞傷,受害人將受讓人、出賣人和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這是否合理呢?最近,如東法院審結了該起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案件。

 

20119月,林某將其所有的二輪摩托車出賣給陳某,并約定自20119月起,該車的一切事故與林某無關,但雙方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201111月,陳某駕駛該車輛與張某發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張某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林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而林某則認為該事故車輛已賣給陳某,該車的一切糾紛均與自己無關,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在詳細了解案情后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應由陳某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林某不承擔任何責任,雙方當事人對此結果均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