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漠視法律偽造金融票證獲刑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5-05-27 瀏覽次數:701
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企業法人代表偽造金融票證案,并作出一審判決:以偽造金融票證,判處被告人胥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胥某某系鹽城市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胥某某因其以鹽城市某物資有限公司名義承建的全民創業園廠房建設工程,需要繳納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費,遂偽造金額為人民幣93900元的江蘇銀行鹽城登瀛支行進賬單一張,并讓他人偽造“江蘇銀行鹽城登瀛支行業務清訖(1)20140417”印章加蓋在該進賬單上。同年5月12日,被告人胥某某持其偽造的銀行進賬單到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辦理相關手續時被發現而案發。經鑒定,送檢檢材料中“江蘇銀行鹽城登瀛支行業務清訖(1)20140417”印文不是蓋印直接形成的,與樣本“江蘇銀行鹽城登瀛支行業務清訖(1)20140417”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的。送檢的“江蘇銀行進帳單(收帳通知)”填寫字跡與樣本書寫字跡是同一人書寫的。
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胥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胥某某偽造銀行結算憑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胥某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胥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胥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以上文中的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