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今年以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14起股民訴南通縱橫國際公司虛假陳述賠償案,經過審理,其中10件以調解撤訴結案,4件以判決結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南通縱橫國際公司是江蘇南通一家上市公司。20047月,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縱橫公司在2000年度年報中有多處虛假陳述的情況,并對縱橫公司及其相關人員處以罰款、警告、認定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者等行政處罰。受虛假陳述影響,大批股民陸續買入“縱橫國際”股票,虛假陳述披露后,股價一路下挫,使股民遭到重大經濟損失。2005年起,先后有多名股民訴至法院,要求縱橫公司賠償損失,引起社會和媒體的關注,被媒體稱為“江蘇虛假證券信息第一案”。

一審法院認為,縱橫公司在2000年年度報告中虛構利潤、對增發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虛假披露等行為已經構成虛假陳述,應賠償投資者因購買縱橫國際股票受虛假陳述影響而遭受的損失,先后判決縱橫公司賠償股民損失,金額從數千元到數百萬元不等??v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股價與虛假陳述沒有必然因果關系,股市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高度重視,選派業務素質強,精通證券法律的法官組成合議庭。并精心擬定了審理方案,以妥善化解糾紛,實現“案結事了”為目標,爭取以調解方式結案。經過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縱橫公司與10起案件的原告達成和解,并撤回上訴。

另有4起案件依法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因證券市場系統風險造成的損失與虛假陳述沒有因果關系,不應計算在損失中。但對系統風險如何計算沒有具體規定,在類似案件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尤其是如何量化是審理這一類型案件的難點。為查明市場系統風險造成的具體損失,承辦法官多次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調查,咨詢業內人士,經過細致的調查和研究,提出一種科學的計算方法,即從投資者購買股票至虛假陳述揭露日,綜合考慮在此期間A股流通市值總值平均跌幅、該股票所屬板塊跌幅、上證綜合指數平均跌幅三個因素,優先考慮板塊市值的波動幅度,確定系統交易風險造成的股價下跌幅度,該部分的損失與虛假陳述無因果關系,予以扣除得出實際損失。4起案件按此計算方法判決,對原審賠償金額予以變更,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接受。

至此,這一系列社會影響大、審理難度高的新類型案件全部妥善審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