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一家一戶有輛車已不是什么新鮮的事情,市民基本都有意識機動車應投保相應的保險,但是對于保險合同條款、投保單的內容,以及發生事故時,應如何理賠,卻了解甚少。在近些年的案件審理中,我們發現保險公司全部拒賠或者部分拒賠的案例越來越多,而關于車險,你又知道多少呢?

  【案例一】買車險不看合同內容  出事情被拒賠只能自己委屈

  買保險時,你看不看保險合同?估計絕大多數人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自詡老司機的張某也是如此,買保險時候基本不看合同和投保單,草草簽字即了事。但是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某晚事故發生了,張某開車時將一電動車帶倒在地,騎車的邢某和后面的乘客黃某都倒在地上,經醫院治療,邢某花錢醫藥費近10萬元。后起訴要求張某和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起初,張某并不擔心,心想自己投保了保險,應該沒事。但是當庭上保險公司說張某事發時超載所以保險公司享有10%的免賠率并出示了保險條款、投保單時,張某慌了,堅持說他從來不知道有超載免賠的條款,所以對他應該是無效,而且投保單上簽字是別人代簽的,他也不應該承擔責任。

  后法院經審查該條款上保險公司已經用黑體加粗將相應條款標明,投保單中也特別寫明了該部分免責條款的內容,而且根據保險法相關司法解釋,即使簽字并非張某所簽,但是張某后來交納了保費,就代表其對投保合意的確認,據此張某應該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自負10%的責任。

  法官提醒:本案雙方當事人后來均服判履行,但也留下了教訓。許多駕駛員,尤其是多年的老司機,覺得自己駕駛經驗豐富,不會出什么問題,購買保險時候基本是交錢拿到保單就行了,也不去注意保險合同的內容,出了事情就喊冤叫屈。實際上看完保險合同花不了多少時間,這點時間都不愿意花,出了事情你真的委屈嗎?各位車主,投保的時候還是花點時間,看下條款,尤其是黑體加粗部分。

  【案例二】事故后獨自離開遲延報案 “遺棄車輛”遭保險公司拒賠

  2013年某日凌晨2時,陳某駕駛李某的寶馬車,因操作不當在蘇州市相城區某路口與樹相撞,導致車輛受損。當日9時,李某向保險公司報案。并于次月,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進行定損,李某修理車輛并墊付了相應修理費。李某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拒賠,但未出具書面材料。庭審中,原告李某認為從事故發生開始,原告已經在規定時間內報案,并且事故發生后原告已經按照被告公司流程操作,進行定損。同時也有交警部門證明,系駕駛員操作不當引起的,因此被告沒有理由拒絕理賠。被告保險公司卻認為損失確認書只是針對車輛損壞維修所需價格的一個確認,并非賠償協議。并且事故發生在2時,原告報案時間為9時,期間駕駛員離開現場,屬于保險條款第六條免責條款中的“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情形,被告免除理賠責任。

  法院認為,保險條款第六條免責條款免除保險人責任,被告應在訂立合同時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原告購置新車后委托4S店向被告投保,被告未提供本案爭議車輛的正式投保單證明已經就免責條款向原告或者4S店代為投保的人員進行了提示和說明,因此,保險條款第六條中關于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理賠原告車輛修理費36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發生單方事故時,駕駛員往往駛離現場,再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定損。這一做法看似方便,卻隱藏巨大的風險。投保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往往存在“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免責條款。遲延通知保險公司,雖經定損,保險公司仍有權以該免責條款拒賠。因此,提示各位駕駛員,在發生事故后,不得擅自離開現場,須待定損員到達現場,方能離開,并且要保存好報險記錄。

  【案例三】事故同等責任 法院判按商業險全額賠償

  投保車輛與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兩車損壞,雙方負同等責任,理賠時保險公司卻只愿按照責任比例50%進行賠付。今日,太倉法院審結一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案件,一審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全額支付原告保險金。

  2013年9月,某市政工程養護公司為其名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2014年3月,該公司駕駛員鄒某駕駛該車,在浮瀏線路段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張某連車帶人倒地后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太倉交警大隊認定,當事人鄒某、張某負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出具了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定損金額為11600元。該公司維修車輛并支付了相應費用。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對定損金額并無異議,但是認為按照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但是原告公司認為該條款中按責賠償的約定屬于免責條款,在未向投保人明確告知的情況下,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原告為涉案車輛向被告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險條款中關于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付責任的約定,屬于責任免除條款,不利于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應認定為無效。

  法官提醒:保險公司提供格式合同中,存在著或多或少條款,旨在免除保險人義務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權利。這些條款并非全然有效,保險法明文規定了一些看似合理卻侵害當事人權益的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實務中,主要有兩種情況導致保險條款沒有效力。第一,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被拒賠時,應特別注意,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是否就該免賠情況已作足夠提示,如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無權拒賠。第二,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應認定無效。因此,被拒賠時,應特別注意,你理賠的依據是法律明文規定還是保險合同約定,如果依據法律規定,則保險公司無權以保險合同約定來免除其賠付責任。言而概之,保險合同是旨在權衡各方權益的天平,而非保險公司排除相對方權益、免除己方義務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