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四項措施規范審理破產案件
作者:邵海林 張海豐 發布時間:2007-12-24 瀏覽次數:865
本網徐州訊:近年來,豐縣法院針對企業破產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審理難度大的特點,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審理破產案件,努力使破產企業實現了平穩過渡。
一是配強破產案件審理的人員。該院十分重視破產案件的審理,將破產案件作為審判的重點。由院長牽頭成立了破產案件審理領導小組,院長親自過問,在審判人員十分緊缺的情況下,從民商事審判一線抽調有經驗的審判員專門從事破產案件的審理,調整、配備了政治強、業務精、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組成專門合議庭審理破產案件,且所有破產案件的審判長均由民二庭庭長擔任。加強了與政府各部門的協調,方便突發性問題的處理。
二是規范破產案件的審理程序。該院專門制定了《關于破產案件清算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受理破產案件堅持積極、慎重的原則。嚴格把握政策界限,規定受理破產案件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破產申請、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名單、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等相關的資料和文件。
三是加強清算組工作的監督指導。指定工作責任心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清算組,內部成立專業小組,明確各專業組的職責。審理破產案件前,對清算組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使他們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范圍和要求,依法辦事。同時定期檢查清算工作的進展情況,要求清算組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凡重大事項經法院同意后才可實施。
四是嚴格破產財產的管理和處置。建立了破產財產的監管制度,嚴格控制清算組的費用開支,實現了開支先審后支,總額控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的監督制約機制。在破產資產處置方面本著對國有資產負責,對破產企業職工負責的態度,有針對性的制定了應對措施,確保破產財產在變現過程中,做到依法評估、公開拍賣,以實現資產變現的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