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戲言寫“借條” 離后五年來“討債”
作者:曹鳴紅 盧鳳 發布時間:2012-08-03 瀏覽次數:518
離婚五年后,前妻姚某突然手持借條將前夫鄭某告上法庭,要求丈夫歸還借款20萬元。近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江陰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姚某的訴訟請求。
1995年,姚某認識了鄭某,彼時兩人均已婚,但兩人還是開始同居,直到1999年兩人各自離婚后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2年4月,兩人登記結婚。四年后,兩人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在共同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處理的欄目中均填寫了“無”,離婚時鄭某一次性支付給姚某25萬元。
2011年底,姚某拿著一張20萬元的借條來江陰法院起訴已經離婚5年的丈夫,“他當年做生意缺少資金,向我借了20萬元,我是現金交付給他的,沒有第三人在場”,姚某要求丈夫立即歸還20萬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結婚時我們兩人經常發生矛盾,我為了家庭和睦,向她認錯,但她總要我寫張借條給她,為此我寫了很多借條、欠條,但純粹是文字游戲,當不得真”,面對姚某的指控,鄭某在法庭這樣說道。
經審理查明,兩人在2006年離婚時對同居及婚姻期間的經濟往來進行了詳細的結算,最終達成自2000年至2006年離婚時,鄭某累計欠姚某25萬元的債務,而本案20萬元的借條形成時間也在這段累計時間段內,為何當年兩人未進行過結算呢?
“我把這筆錢忘了,直到去年搬家時才發現還有這份借條”,面對法官的質詢,姚某給出了這樣的解釋。
法官經過審理認為,雙方離婚時對財產進行了清晰的結算,離婚協議上均未提到還有債務,遂認定在鄭某交付姚某25萬元后,雙方在同居及婚姻期間的經濟往來已全部結清,對姚某主張的20萬元借款不予采信,判決駁回了姚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姚某不服,提起上訴,無錫中院經審理作出了前述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