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稚氣未脫,一個是正當妙齡。同居生子鬧分手,撫養義務不能躲。201281日,經啟東法院調解,許風和小夏達成協議,約定兩人非婚生女由被告小夏撫育,原告許風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費4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有效票據原、被告各半承擔。原告許風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被告小夏予以配合。

 

1994年出生的安徽小伙許風,2010年來到上海打工,結識了大他三歲的啟東女孩小夏。兩人一見鐘情,很快過起了同居生活。因許風未達法定婚齡,故一直未辦理婚姻手續。可是愛情來得快,去得也快。20111126日,女兒小寶降世,兩人為照顧小寶三天兩頭爭吵,20124月,小夏氣極之下回了老家啟東,兩人愛情幻想徹底破滅。

 

201273日,許風為小寶的撫養問題將小夏訴至法院,以自己年級小,沒有經濟來源,不能承擔撫養義務為由,提請法院判決兩人的同居子女小寶交由被告小夏撫養。

 

法院經審理查明,許風的出生年月為199472日,剛滿18周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承擔撫養義務。后在法官的協調下,雙方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