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丹陽法院在審理(2007)丹民二初字第858號原告丹陽市萬隆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常州高科生物化學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查明被罰款人金壇市五葉農村信用合作社拒絕依法協助法院辦理凍結存款手續,于1210對被告常州高科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存款進行嚴重違規的抹賬轉移操作,使該戶存款余額由人民幣1209102.25元變為1177.25元,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公務,極大影響了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情節惡劣,性質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和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1219,法院決定對金壇市五葉農村信用合作社罰款人民幣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