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上門息訴及時化解三起群體性糾紛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07-12-18 瀏覽次數:885
1998年,通州市某磚瓦廠由集體所有制改制為股份合作制,劉某某、戴某某、顧某某三人作為19名發起人之一,各出資20000元,成為通州市某磚瓦廠的股東。根據企業制訂的章程及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職工離開企業時其股份不能帶走,必須在企業內部進行流轉,通州市某磚瓦廠根據此規定,在劉某某、戴某某、顧某某分別于2000年、2001年退休或離開磚瓦廠時,將三人從股東名冊中剔除,并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變更手續。
劉某某、戴某某、顧某某三人得知股東身份被磚瓦廠除名后,于2007年4月分別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股東權確權糾紛,要求確認其股東身份。通州市人民法院經調解,由磚瓦廠董事長張某某代表磚瓦廠與劉某某、戴某某、顧某某三人分別達成調解協議,確認了三人的股東身份。
磚瓦廠的其余股東得知劉某某、戴某某、顧某某三人被重新確認股東身份后,認為劉某某、戴某某、顧某某三人早已不是磚瓦廠股東,其出資的20000元已通過其他方式退回,張某某的行為侵犯了多數股東的利益為由,以磚瓦廠的名義向通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多次向上級法院反映情況,而磚瓦廠由于股東意見不一,陷于瀕臨停產的狀態,雙方矛盾也越發激化。
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監庭受理三起申訴案件后,認真分析案情,耐心接待當事人,并多次做申請再審人的思想工作,為其分析本案中的法律關系,指出公司章程和國務院雖然規定職工離開企業時其股份不能帶走,必須在企業內部進行流轉,但股東退出時,仍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并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解決職工退休或退出時的股權轉讓問題,通過對申訴人的法律釋明,申訴人終于撤回了再審申請,并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解決股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