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追尾不設置警示標志引發“二次事故”
作者:茍連靜 發布時間:2012-08-03 瀏覽次數:576
夜晚疾馳在高速路上,誰知黑乎乎中一頭撞上了沒有設置警示標志的事故車,激烈碰撞導致事故受害人腦部嚴重受損,花費巨額醫療費治好后,家人發現其性格大變,遂將兩輛事故車及各自的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賠。7月27日,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四方被告各自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5歲小伙夜遇車禍
2011年7月2日晚21時40分許,桓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一輛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貨車,在途徑滬宜高速公路宜錫線時,追尾撞上了同向行駛的時某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兩車追尾后,桓某和時某均沒有按照交通法規設置警告標志。更為嚴重的是,桓某的掛車尾部在夜間無示廓燈、后尾燈、危險警報閃光燈。
夜間的高速公路上,停靠著兩輛沒有任何警示標志和燈光標志的事故貨車,給過往車輛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大約一刻鐘后,悲劇發生了。當天,25歲小伙子李斌(化名)駕車去宜興看望生病的外婆。為了不耽誤第二天的工作,當晚22時許,李斌駕車返回無錫。當他行駛在宜興回無錫的高速路上時,漆黑中他根本沒有意識到前方道路中有車輛,等他意識到危險轉動方向盤時已經來不及了。高速行駛中,他的轎車右前部碰撞上了桓某貨車的左側,隨后轎車失控并繼續碰撞到時某貨車的左后部。
轎車駕駛員李斌頭部受傷,很快被送進醫院。經過搶救,李斌的命保住了,但開顱手術、住院費等各種開銷巨大,先后花了將近20萬元。
法院認定第一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巨額醫療費讓李斌及家人感受到巨大壓力。李斌在慶幸自己命大的同時,堅持為自己討個說法。2011年11月,李斌將第一次事故中的相關責任人告上法庭,索賠包括醫療費在內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
桓某與時某之間發生的第一次交通事故,被公安機關認定為桓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由于公安機關無法查清事發時李斌駕駛車輛行駛的動態,因此沒有對導致李斌受傷的“二次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
北塘法院認定,桓某和時某沒有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應共同對第二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其中桓某貨車沒有示廓燈、后尾燈、危險警報閃光燈燈光顯示,責任大于時某;李斌對路況疏于觀察,也要承擔一定責任。根據各自過錯的大小,法院認定桓某負50%賠償責任,李斌自負30%責任,時某負20%賠償責任。
頭部外傷致精神障礙索賠獲支持
李斌傷愈出院后,他的家人和未婚妻發現他變了,性格變得暴躁,而且非常善忘。一天中午,未婚妻讓他出門去小賣店買一瓶醬油回來。過了一會兒,李斌兩手空空回了家,反復問未婚妻:“你讓我去買什么東西?”更讓家人感覺到不安的是,以前的李斌溫文爾雅,現在只要別人和他的意見不一致,他很容易就生氣暴躁起來,有時候還會大喊大吼。
難道李斌受傷的頭部,給他的精神狀態留下了后遺癥?帶著惴惴不安的心情,家人申請為李斌的精神狀態做了法醫精神病鑒定,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結果為:“腦外傷所致人格改變、精神癥樣綜合征”,李斌的包外傷所致精神障礙被評定為八級傷殘,顱骨缺損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帶著鑒定結論書,李斌再次把事故各方責任人告上北塘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法院結合傷殘鑒定意見及相關法律規定,確定李斌的殘疾賠償系數為31%,并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由被告共同承擔70%,各方合計賠償李斌約20.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