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村官職務犯罪的幾點建議
作者:姜懷友 發布時間:2012-08-02 瀏覽次數:1509
隨著城市建設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部分被開發征用,受社會上各種因素影響,村官犯罪案件時有發生。村官雖然職務不高,但其犯罪危害大較大,削弱了農村基層組織的戰斗力與凝聚力,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分析村官職務犯罪的原因,積極開展預防工作,對促進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村官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犯罪對象特殊,負面影響較大。犯罪客體多為專項惠農資金,如退耕還林和種糧綜合直補,事關國家惠農政策落實,當地農民切身利益。個別村干部貪污專項資金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落實國家惠農政策的力度,侵害了廣大村民利益,也損害了村委會甚至基層政府的公信力和誠信度,影響了農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滋生了不和諧、不穩定因素,其負面影響不可低估。
(二)共同犯罪故意明顯,犯罪手段隱蔽。被告人在對全村公共事務行使決策和管理職權時,多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合伙策劃,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被告人一般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以侵吞、隱瞞等手段,借退耕還林等項目中,政府補償面積與實際落實給農戶面積標準不同之機,達到共同侵吞專項資金的目的。
(三)缺乏有力監督,犯罪目的容易實現。目前,較多農村的村務公開制度并未真正落實,村民不能及時了解有關政策及具體操作、落實情況,而委托部門往往對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缺乏有力監管。因此,村務不公開,村民自治意識較差,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對村干部的監督不到位,讓其職務犯罪行為有了可乘之機。
(四)犯罪時間跨度較長,涉及人數較多。該類案件中的被告人案發前多為村支部書記、主任和會計等,其長期在職導致犯罪行為持續數年發生;犯罪過程中,其親友及關系密切者往往參與其中,或成為其冒名頂替的人頭,或直接從他們的犯罪行為中謀得部分利益,因此涉及人數眾多,給案件偵辦與審理加大了難度。
二、村官職務犯罪的原因
村官犯罪現象卻屢見不鮮?通過對村官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分析,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自身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體制和制度不健全等客觀方面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村務不夠公開是。有些地方村級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成為村官腐敗的溫床。有的村干部為了謀取私利,未真正將村務公開,不讓群眾了解村務、財務和政務。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應當定期將村務公開,其中包括村財務收支情況、宅基地審批事項等。但實際上,有的村官為謀取私利方便,不想讓群眾了解村務、政務和財務;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眾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應該讓群眾明白的事情卻暗箱操作。村務不夠公開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
(二)權力過分集中。在基層農村,大權仍集中在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等個別人或少數人手中,因此,行賄者便將目標盯住了大權在握的主要村官,這批能拍板定音的村支書、村委會主任,一旦經受不住誘惑,便會陷入金錢的泥潭,淪為人民的罪人。權力過分集中是導致犯罪的必然因素。
(三)財務管理混亂。很多發案的村組織財務管理比較混亂,沒有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更不用說對財會工作的有效監管。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給心懷貪念的干部貪污、挪用創造了便利條件,便趁機大肆貪污、挪用而無人知曉。主要表現在賬簿設置、賬務處理不規范。一些村會計科目隨意設置,記賬方法不統一,賬賬不符、賬款不符、有賬無證、有證無賬現象較為普遍;有的記賬憑證上經濟業務的對應關系不清楚;有的會計科目使用不正確;有的一年才結一次賬,有的甚至沒有賬,給資產流失造成隱患。
(四)法律有空可鉆。刑法規定村民委員會等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七種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刑法意義上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而在實際工作中,這七種情形卻與其它情況經常混淆在一起,難以分辨,從而造成此類案件管轄權不清。有的案件線索被公安機關轉給檢察院,又由檢察院移送給公安部門,在客觀上形成了執法的空白地帶,出現了群眾告狀無門的狀況。如有的村干部采用相同的手段,侵吞數額相等的款項,只因侵吞款項性質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定罪量刑問題,這樣就給一些腐敗分子提供了避重就輕,鉆法律空子的機會。
三、預防村官職務犯罪的幾點建議
針對村干部職務犯罪的特點和成因,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大工作力度,從源頭上預防村干部職務犯罪的發生。
(一)合理配置村民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權力。要堅決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選舉法》等相關法律,讓廣大村民充分享有民主自治的權力,選舉的過程必須充分發揚民主,讓村民選出自己理想的當家人,通過選舉程序的民主化、科學化,組建一個合乎民意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領導班子。班子產生后,要自覺接受村民的監督,努力實現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合理化。村黨組織要堅決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不能搞一言堂,更不能搞封建式的家長制管理。只有實現村民群眾自治組織工作人員權力的合理化配置,才能保證村干部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加強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監督指導。鄉鎮黨委要加強對村黨支部的組織領導,確保黨的方針、政策能夠在農村切實得以貫徹執行,使村黨支部能按黨的組織原則議事,能充分發揮帶領村民致富奔小康的戰斗堡壘作用。鄉鎮的組織、人事部門要完善對村干部的考評機制;紀檢監察部門要強化對村干部的監管;鄉鎮人大主席團要確保村民選舉能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鄉鎮政府的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村級財務的監管,督促其建立、健全并落實財務管理制度;信訪部門要及時了解民意,對村民反映的問題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給予解決。鄉鎮黨委政府要對村民委員會進行全方位的有效的監督和指導,讓村民真正享有自治權,消除村民委員會的權力真空,有效防止村官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
(三)建立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的完善是預防村官職務犯罪的有效途徑,必須實現農村財務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和民主化。為此,村級財會核算必須做到六個統一,即賬簿統一、會計憑證統一、會計科目統一、計賬方法統一、會計報表統一、憑證封面統一。要建立財務審查制度,開展經常的財務檢查和審查,有效地加強財務的監督管理,逐步形成主管機關、專業部門和廣大村民相結合的財務管理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村民理財小組的作用,堵塞財務漏洞,最大限度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
(四)加大村務公開力度。要增強村務活動的透明度,切實實現村務公開。特別是財務收支,每月每季度都必須張榜公布,土地征用、宅基地的安排審批、工程承包等重大決策事項也都要向村民公布,讓廣大村民做到五個明白,即,明白集體資產、明白財務開支情況、明白村干部辦事程序、明白自己可得的分配、明白村干部的報酬。只有將村務置于廣大村民的監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決策的暗箱操作,保證決策的民主性,有效防止村干部腐敗行為的發生。
(五)加強警示教育和培訓。要從思想上教育村干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質,自覺克服小農意識、官本位主義、享樂主義、家族觀念等不良影響,放開眼界求更大的發展。加強對村干部的培訓,讓其掌握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經驗,如組織他們學習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土地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文化素質和管理能力。加強對村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律修養,運用法律手段管理村務,依法保護村民的合法利益,更好地服務于新農村建設,避免因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在處理村官職務犯罪的同時,對于那些典型的,有教育意義的案件要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廣大村干部的作用,達到從根本上預防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