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醉后駕車途經某村村道時,因施工后的路面不平導致側翻而受傷。經法院調解,村委會因未設警示標志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

 

201028深夜,在外面忙活了一天的李某跟朋友找了一小菜館小酌幾杯。吃完飯李某上了自己的面包車,雖稍微感覺有點頭暈,但還是發動了汽車。當李某行駛至吳江市七都鎮某村村道九組路段時,突然發現前面路面有凸起的土堆,于是趕緊剎車,可已經來不及了,面包車經顛簸后側翻在路邊,事故導致李某腦部損傷被送至醫院治療。

 

2010420,吳江市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李某飲酒后仍駕駛車輛,且在夜間及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未降低車速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某村委會未在有危險的村道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是導致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事故次要責任。

 

李某經治療病愈后與該村委會協商未果,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等損失共計約十四萬元。

 

吳江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到事故現場了解情況,得知因天氣連續下雨,積水排不出去,桑地被淹,村里的房子也要進水,該村村委會為了群眾的利益用挖掘機將路挖了一個口子將水排出,后將路又填平,但填得比路高了一些,且并未在此設立警示標志。經法官釋明和協調,原告認識到本起事故主要是因為自己酒后開車所致,而被告也愿意賠償原告28000元。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握手言和。